农村土地租赁使用证明(国土和农业局)

 证明

  【】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在我辖区使用农村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办理必要手续,所承包、租赁农村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以下情形:

 1、占用基本农田;

 2、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3、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4、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局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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