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健康发展,创新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81 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AA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机构代建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代建项目应以市发改局批复概算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每年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二)合同履约原则。代建项目涉及的施工和材料设备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按照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相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三)进度付款原则。代建项目用款实行“批量申报、直接支付”的方式,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审核并汇总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用款,由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用款进行批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至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监管专户。

 第四条

 代建项目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负责。

 (一)代建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用款申报进行审核,确保请款数额与实际施工进度相符。

 (二)委托单位: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开展项目财务检查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代建项目,主动做好资金筹集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用款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发改局:负责代建项目概算批复,审核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用款需要及时调整预算安排。

 (四)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用款进行审核,并按合同约定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加强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标价与施工、材料设备、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参建合同是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参建合同(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签订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送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结算价格应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在批准概算投资额度内变更,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提出,报代建单位审核后,单项工程变更预算价在 100 万元以内的,由委托单位审定后实施;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由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经批准的变更工程才能列入计量支付。

 第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付,其中:

 (一)工程施工类 1.工程进度款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 80%进行支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 2.单项变更工程经市财政局审核变更预算后可按审定金额的 50%支付,审核进度款后可按审定金额的 70%支付; 3.待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7%,其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二)配套服务类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

 第九条

 工程用款审批、拨付程序:

 (一)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填写《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用款审批表》(附表一),连同请款报告及计量资料等附件(一式两份)送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审批。

 (二)代建单位汇总当期所有参建单位工程用款计划,填写《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用款汇总审批表》(附表二),附上《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用款明细表》(附表三)、《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用款审批表》复印件、请款报告及计量资料等附件原件一并送市财政局审核。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代建单位公章。

 (三)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用款,待代建单位提交等额发票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至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监管专户。

 (四)代建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项目用款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拨至参建单位账户,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用款,确保代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十条代建项目监管专户应在 AA 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等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列明。代建项目监管专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委托单位在保证资金拨付安全、项目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照《AA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办法》(东府〔2017〕113 号)执行,由代建单位按进度向委托单位提出,委托单位审核后向相关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代建单位必须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资金超付、错付等情况予以纠正,及时进行追缴并上缴市财政。如无法追缴的,相关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建账,对每个代建项目单独设账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账务处理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账目核算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必须

 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等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每月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于次月 10 日前报送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由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及代建费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 30 天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财务档案与工程档案、其它相关资料等一并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代建费用 第十九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或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AA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计算,并在代建合同中列明。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合同草本中的资金管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代建合同签署前,代建单位需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履约保函金额不超过代建项目总概算的 10%,具体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代建合同签署后,代建单位应将代建合同原件以及履约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制定用款计划报委托单位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后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代建管理费按进度支付至 80%不再支付,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 95%,余额待整个项目质保期满及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后付清。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拨付流程。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拨款申请表》(附表四),附上请款报告、代建管理费发票等资料,

 报送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根据委托单位的审核结果,将代建管理费直接拨付到委托合同列明的收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项目总概算为限额。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可获得利润或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 10%,且工程决算加利润或奖励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如果决算较总预算节余超过总预算的 10%以上,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提出额外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超支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节余超过总预算的 10%以上,代建单位不得提出额外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代建项目概算发生增减变动,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当经批复调整的项目概算增减变动金额超过原概算 10%及以上,委托单位应参照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的标准,向代建单位提出调整代建管理费的意见,并在向市政府申报概算调整方案时一并提出代建管理费调整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如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拒不处理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可从代建单位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委托单位依法向代建单位进行追偿。

 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委托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审核机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发现参建单位存在挪用、转移项目资金等影响项目正常建设情况的,必须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必要时可暂停支付工程款。如因代建单位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财务报表,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代建单位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代建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机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依法加大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市财政局有权暂停或不予支付工程用款:

 (一)经检查发现项目请款进度与实际施工进度不一致,存在虚报进度行为的; (二)代建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三)代建单位拒绝配合对超付、错付资金进行追缴的; (四)代建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请款流程办理手续或请款资料不全等情况的; (五)代建项目未纳入年度预算或预算额度不足、单位自筹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代建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对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等其它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局、市住建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未尽事宜按我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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