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延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办理前置条件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承办地点 备注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需提交的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2 用地单位法人证明;3、规划部门资料;4、利用原有划拨地申请出让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5、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所需提交的材料:1、划拨用地申请;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3、规划部门资料;4、计委立项文件;5、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提交的材料;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3、部分转让的提供宗地勘测报告;4、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批文下发后 25日内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豫价房字)[1993]087 号.出让金、参考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缴纳标准。

 土地利用股 中心窗口

  2 县级采 行 《河南省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 30 个 《关于发布中央 矿产办 中心

  矿产许可证的申领和注销 政许可 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注销采矿许可证提交材料: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3、关闭矿产报告;4、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和证明;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工作日 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 251号)

 窗口 3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一次性开发 200公顷以下) 行政许可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县政府批准后,一、申请及开发方案(含图件)二、开发协议。

 1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耕保 股

 中心窗口

 4 开采矿产资源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审批 行政许可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承租人法人法人设立证明或批准文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即评审意见

  2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未开展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不收费 土地利用管理科 中心窗口

  6 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0、61、62 条 一、村委证明;二、单位或个人申请;三、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四、上报审批。

 20 个工作日 1、用地费用 4%;2、证费 5—10 元,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豫价房字[1993]第 087 号 用地股 中心窗口

 7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市(县)国土局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

 批文下发后 5日内 临时用地者应与国土局或村集体签订用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监察大队 中心窗口

  8 改变土地用途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市(县)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

 批文下发后 10日 内 参考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出让金标准。

 一所、二所 中心窗口

  9 耕地开垦方案 行政许可 《土地法管理》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家论证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意见。

 无 耕保科 中心窗口

  1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非法转让所得5%以上 50%以下罚款 监察大队 国土 资源局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1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处耕地开垦费的 2倍以下罚款 监察大队 耕保科 国土 资源局

  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2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耕地开垦费的 2倍以下罚款; 耕保科 国土 资源局

  13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耕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其他土地每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平方米10元以下; 1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退还、罚款;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元以下;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5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罚款; 5%以上 20%以下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16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

 处耕地复垦2倍以下罚款 监察大队 国土 资源局

  地 十四条 17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18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行政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责令恢复、罚款; 1000 元以下 耕保科 国土 资源局

  19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行政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2、《河南

 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监察大队 耕保科 国土 资源局

  坟、挖砂、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0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河南省城镇国

 警告、罚款、没收; 30%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21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非法收入额的 50%以下的罚款;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22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十八条 23 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分、拆除、没收、赔偿; 监察大队 国土 资源局

  24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行政处罚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限期拆除、退还土地;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25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 行政处罚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限期拆除、退还土地、50%以下罚款;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26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1、没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1、 50%以下;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27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没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30%以下;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28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

 1、 没收、罚款; 2、 违法所得 1倍以上;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十二条 29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罚款;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0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1、没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1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5000 元以下罚款;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2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10 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10 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4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没收、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5 不按照规定备行政《矿产资源勘查区

 限期改正、5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矿产办 国土

  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 6 个处罚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事责任; 资源局

  月 36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限期改正、警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7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限期改正、3 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8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没收、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39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期缴纳、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40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41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42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限期改正、50%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43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缴纳,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资源局

  44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资源局

  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5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报送、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矿产办 国土资源局

  46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 行政处罚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矿产办 国土资源局

  47 不按规定闭坑 行政《河南省实施〈矿产

 责令改正、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矿产办 国土资源

  处罚 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罚款 局 48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50%以下罚款 矿产办 国土资源局

  49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0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行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罚 四十条 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局 51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2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的 53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4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5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6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57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2 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8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59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2 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0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分;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警告、责令改正、5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2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警告、责令改正、5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3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 动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4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5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的 66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警告、责令改正、1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7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68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69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 行政处罚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70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行政处罚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

  71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 标志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警告,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72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73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行政强制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察大队 一所、二所 国土 资源局

  74 土地使用权证书 行政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1. 土地权利人申请; 无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 087 号)

 地籍科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认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 完成注册登记。

 科 75 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 土地权利人申请;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30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 087 号)

 地产交易中心 行政服务科 中心窗口

  76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1. 土地权利人申请;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15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 087 号)

 地产交易中心 行政服务科 中心窗口

  77 初始土地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土地权利人申请; 完成地籍调查; 无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 087 号)

 地籍科 中心窗口

  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完成权属审核; 完成注册登记。

  78 变更土地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土地权利人申请; 完成地籍调查; 完成权属审核; 完成注册登记。

 30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 087 号)

 地籍科 地产交易中心 中心窗口

  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9 土地出让金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所、二所 地产交易中心 行政服务科 财政局

  行办法》第十六条 80 土地闲置费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2002]584号、豫财预外字[1999]40 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 号 。该耕地年产总值2--4 倍;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比例计收 一所、二所 行政服务科 财政局

  81 土地复垦费 行政征收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豫计收费[2003]2179 号。地下采煤耕地 6 元/平方、坡耕地 1 元/平方、其他减半;挖沙取土采石0.5-0.8 元/立方米;排放粉煤灰选矿等耕地 4.5 元/平方米、其他 3 元/平方米;废弃建筑物等 5 元/平方米;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土地破坏1元/平方米 耕保科 财政局

  82 耕地开垦费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

 财政部财预[2002]584 号、豫财预外字[1999]40 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 号。标准:同类土地补偿费 0.5-1 倍 耕保科 财政局

  十五条

 83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务院 240 号令》《国务院 241号令》财综字[1999]74 号、183号。标准:1000 元/平方公里.年 矿产办 财政局

  84 采矿权价款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财综字[1999]74号。标准:以评估价 矿产办 财政局

  85 采矿权登记费 行政征收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 号。新建再建 200-500元;变更 100 元 矿产办 财政局

  86 矿产资源补偿费 行政征收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2、《河南省矿产资

 《国务院第 51 号令》。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矿产办 财政局

  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87 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1、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等工作。

  无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 占用一般耕地为土地补偿费的 0.5倍 耕保科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中心窗口

  88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 394 号令)

  15 个工作日

 矿产办 中心窗口

  89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非许可类名称应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评估报告已按豫国土资发[2004]123 号文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

 10 个工作日

 矿产办 中心窗口

  勘察评价成果(省 移交中介组织)

 行政审批 估报告。

 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文规定已变更为备案。

 90 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价和认定(省 移交中介组织)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0 不收费 矿产办 中心窗口

  91 编制本县范围内各类地图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管理条例》。

  申请、批准文件、样图、相关资料

  3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测绘科 中心窗口

  92 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申请、批准文件、相关资料

  3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测绘科 中心窗口

  93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申请、批准文件、相关资料

  3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测绘科 中心窗口

  94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

  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经国土部或省国土厅批准

  不收费

  不属于县级批准权限

  95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符合五十八条规定情形,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批文下发10 日内 不收费 一所、二所 土地利用管理科 中心窗口

  96 国有企业改制保留划拨用地处置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 改制企业占用的土地,不改变用途或改变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 批文下发10 日内 不收费 土地利用管理科 中心窗口

  97 建设用地[指市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县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一、文字材料: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9、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

 1、征地管理费;2、规划科 土地利用管理科 耕保科 用地审批管理科 中心窗口

  农用地转用、征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评估报告;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票据;11、权属证明;12、涉及其他部门的应有其他部门意见;13、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情况报告。14、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审查表,15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加附以下有关听证材料:(1)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议纪要;(2)占用基本农田听证笔录;(3)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听证笔录。二、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A4局部彩色复印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6、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补划基 7、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补划基本农田图(分幅现状图);8、基本农田保护图。

  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市政府; 2、收到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批文后 10日内完成转发文件。

 耕地开垦费;3、土地补偿费;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土地登记费。

  [2002]233号), 9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的二十六条之规定 60 个工作日完成上报工作 不收费 土地规划科 中心窗口

  99 占用基本农田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耕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无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占用基本农田为土地补偿费的 1 倍 耕保科 监察大队 中心窗口

  10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包括乡(镇)土地利非许可类行政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的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并依据经审批的方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

 无时限要求,随报即审,符合要求的不收费 土地规划科 中心窗口

  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批 即时备案。

 101 征地补偿登记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持土地权属证书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安置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 征地事物所 国土 资源局

  102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日起三日内;资安不收费 地籍科 国土 资源局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置补偿公告发布日起十日内到中心窗口办理相关登记 103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及承租人、法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印件、会议决议、申请书

  12 个工作日 河南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3)第087 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2001)第1667 号:租赁费的0.2% 地籍科 国土 资源局

  104 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 其他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乡权力证明书、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申请注销证明文件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地籍科

  国土 资源

  局 105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其他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债务清偿或权利消灭证明文件、权利人、义务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证明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地籍科 地产交易中心 国土 资源局

  106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其他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证、政府收回土地批文、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2 个工作日 不收费 地籍科 国土 资源局

  107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备案 其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原发证机关复核意见 2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108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其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闭坑地质报告经过批准; 2、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2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矿产办 国土 资源局

  109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其他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3个工作 不收费 土估价所 国土 资源局

  110 实行测绘任务备案 其他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具有承担此项测绘任务的相应测绘资质 5个工作 不收费 测绘管理科 国土 资源局

  111 征(拨)用地管理费 行政征收

  无 豫计收费(2001)1019 号 建设用地股、财务室 国土资源局

 112 土地登记费 行政征收

  无 豫价房字(1993)087 号 地籍股、财务室 国土资源局

 113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行政征

 无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建设用地股、财务室 国土资源局

  收 114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行政征收

  无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251 号 矿管办、财务室 国土资源局

 115 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行政征收

  无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251 号 矿管办、财务室 国土资源局

 116 土地证书工本费 行政征收

  无 豫计收费(2001)1443 号 地籍股、财务室 国土资源局

 117 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0 个工作日内

 矿管办 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源: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转文件。

推荐访问:延津县 国土资源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