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岑建余

摘要:林业作为一项基础产业,既具有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的功能,又有利于推动当地的文化旅游,发展当地的经济。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对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背景下,本文着重阐述了当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状况,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提升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效率。

关键词:林业;
行政执法;
对策建议

林业行政执法一般是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的森林法规来进行林业管理,这种能够反映政府职能的经营方式和行为,叫作行政[1]。林业行政执法对林业管理的发展至关重要,其内涵包括四个方面:(1)林业经营能够很好地反映出政府的意愿;
(2)林业经营的权利只能由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机构,也可以由法定机构来实施;
(3)林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森林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政活动;
(4)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达到林业行政的目的[2]。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不可或缺的载体,加强林地保护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林业等职能部门的核心任务和政治责任。近年来,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和管理体制机制欠全、机构改革、部门职能下放、职能弱化等原因造成守土能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仍然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整治改善任重道远。

1 西林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概况

西林县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县森林资源站、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乡镇农业农村服务机构(原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山林场林政股构成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近几年,该县以县林业局为中心,所有的执法机构都严格执行了《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法开垦林地、滥伐树木、滥采滥伐林木进行了严厉的整治。在森林行政执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森林行政执法、处罚规定、执法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文明,依法執法,依法从严执法,依法依规办事。坚持森林资源环境资源的档案分级、归档、逐级上报、审批、妥善保管,为今后查阅档案、查阅档案、查阅档案资料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3]。根据统计,近年来,全省森林行政执法机构共查处了300余起森林违法犯罪,全部依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进行,结案率达到98%以上,各类档案按时限报送、整理、归档管理,未出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现象。西林县还大力打击各种非法林业犯罪活动的猖獗行为,为人类社会建设一个良好的百年目标奠定了基础。

2 存在问题及分析

2.1 管理机构机制不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少,保护任务重

西林是广西林业资源大县市,林地面积27.15万hm2,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西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资源管理、毁林开垦、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病虫害防治、林木种苗管理等工作,而县级林业主管部仅有40余人,从事林业行政执法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只有3~5人,每个乡镇林业站(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只有2~3人,全县林业执法人员不到40人,但全县林地面积共27.15万hm2,人均管护面积近百万亩,很明显人员与担负的工作任务极其不相适应。同时,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虽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但林业违法案件涉及发改、国土、林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从实践来看,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特别是林地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在林地管理上的关系尚未理顺,联合共管机制明显滞后。加上林地管理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落后,造成管理缺失、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2.2 理解政策不够透、落实任务不够深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调整,林业行政案件执法工作由以前的查处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转变为查处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从运输环节执法转变为源头管理执法。林业资源管理办法新要求,加上林业部门执法人员少的原因,这就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县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林业站的编制普遍较少,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主观上,各乡镇放松对林业工作领导,对本乡镇辖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没有组织力量开展查处,没有能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2.3 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

一是执法装备欠缺。西林县林业执法部门没有专用执法办案的车辆,在日常收到群众举报后,要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公务用车后层层批复才有车辆使用,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手段缺位被动。自2017年以来,我县共争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547名,基本覆盖全县94个村的各个屯,但是各乡镇没有利用好这些生态护林员的优势,导致90%以上的生态护林员都是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挥生态护林员巡山护林作用,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时候也没有及时制止和汇报乡镇林业站。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够高。虽然组织了多次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但因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缺乏行政执法必备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彻、运用不熟练。

2.4 案件查处力度不够

在林业行政案件执法力度上存在欠缺,特别是刑事执法的社会震动效果不出。从一些国家督查反馈意见看,在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数量之多和跨时之长,森林案件执法主体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不主动介入案件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到位是关键。另一方面,在处理林业案件时,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不及时,打击不坚决、不彻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避重就轻、以罚代法、以补办手续替代处罚的倾向,存在只对单位行政处罚、不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的倾向,立案难、查处难、追究责任更难,因执法不严一定程度地助长了非法占用林地的歪风。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违法使用林地的不正之风。

2.5 教育宣传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保护与合法利用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民众的林地保护意识淡薄,公众普遍认知的只是盗伐、滥伐林木才会违法犯罪不是非常严重,对《森林法》熟视无睹,不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开展违法事宜,甚至在接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明知属违法行为,仍心存侥幸强行施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宣传不到位是导致林业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阻碍了林业执法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提高林业执法效果,必须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人们的林业执法意识。

2.6 相关制度不健全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森林行政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如发现破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的,经依法处理的,在《森林处罚决定书》中,要求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对没有或未及时恢复林地原状的,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手段,必然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被动,要么走法律程序浪费行政成本;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势必耗费大量的时间,导致无法快速办理结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4条指出:“从受理森林行政处罚的第一天开始,必须在一个多月之内完成,由主管机关核准的,可以延期,但最多三个月;
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的,应报上级林业主管机关审批后,可以延期。”这必然会造成执法的力量不足,许多工作只是表象,无法达到警告的效果。目前,关于森林管理的法规和条例很多,但也有一些限制。我国的森林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我国现行的林业管理法规制度亟需进一步健全,若不进行及时的改革与补充,将造成森工执法力度的严重滞后,使下级的执法工作缺乏条条框框的管理,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3 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存在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县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现在应该再加上一个‘碳库。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草兴则生态兴。”各级领导干部要认清形势,从“五位一体”的高度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观念,以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增强保护林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扎实推進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中发挥主体作用。

3.2 完善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一是加强林地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壮大资源管理监测、执法、服务力量。二是加强林地资源监测和管理技术装备,提高资源管理的技术水平。三是完善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执行林地资源管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片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林地资源。

3.3 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

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发展关系,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内进行商业性采伐。结合林长制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林业生态建设作为最重要工作来抓,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议程,做到强抓严管。同时,建立健全全县保护森林资源的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成立村级护林小分队,构建森林资源管护网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执法队伍和村屯护林员作用,切实发挥护林员在巡逻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基础作用。

3.4 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公安机关要把严惩破坏森林资源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来抓,特别对县林业局移交的刑事案件要组织多所队、多警种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要从严从重查处森林督查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大对当前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等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努力遏制增量,消除存量,给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无法外之地。同时,采取广播、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加大对森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法律深入人心,让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常态,让绿水青山成为群众增收的福祉。

3.5 加强森林资源案件监督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合力推动部门执法力度

由县林长办从编制任务清单、制度修订等方面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适时组织林长、林长办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纠正错误和不良的工作习惯,夯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基础。针对机构改革、部门职能下放、职能弱化等原因造成的管护盲区、弱项问题,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力量协作,奋力推动实现森林资源高质量管理。针对机构改革、部门职能下放、职能弱化等原因造成的管护盲区、弱项问题,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力量协作,奋力推动实现森林资源高质量管理。

3.6 健全林政执法制度

鉴于上述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根据实际状况,对现行森林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进,使其优势最大化。要达到预定的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从体制的观点出发,要使森林工作的工作有法律依据,要有健全的体制支持,使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有充分的信心和基础,了解怎样实施惩罚,使其最大限度地利用行政手段。此外,完善的体制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与制约功能,使执法部门认识到部门的缺陷,进而对其进行更多的限制。二是从立法的视角出发,充分保障我国的林业资源,有关惩罚的立法基础应更为完善;
建立森林资源的恢复保证金等。如此,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给某些不法行为一个强烈的警醒,使林业部门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提供一个参照,增强可操作性。

4 结语

综上所述,十八大以来,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下了空前的功夫,我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性的、全局性的变革。森林生态在我国的地位与价值日益突出,而森林资源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通过对森林资源的合理保护与科学开发,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存环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森林执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实践证明,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林业执法部门要承担责任,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对资源的保护意识,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加强森林执法管理、改革行政执法方式、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体制,是实现森林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林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兰梅.探讨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农家参谋,2020(17):278.

[2] 左冬梅.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J].法制博览,2018(29):109,108.

[3] 李振华.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J].森林公安,2015(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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