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要点 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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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要点 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有哪些

目录

第一章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号公告 (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 (3)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07年第76文 (5)

第二章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概述 (7)

第一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7)

一、分类 (7)

二、功能和性能 (8)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9)

四、工程应用 (10)

第二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11)

一、主要功能 (11)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2)

第三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12)

一、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分类 (12)

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功能 (13)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13)

第四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3)

一、分类与型号编制 (13)

二、功能要求 (13)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15)

四、主要部件 (16)

五、主要技术参数与特性及主要特点 (16)

第五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17)

一、功能 (17)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8)

第六节消防电话 (18)

一、功能 (18)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9)

第七节传输设备 (20)

第八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20)

一、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 (21)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2)

第九节消防联动模块 (22)

一、中继模块 (23)

二、输入模块 (23)

三、输出模块 (23)

四、输入/输出模块 (23)

第十节消防电动装置 (23)

一、基本功能 (23)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4)

第十一节消火栓按钮 (24)

一、功能与性能 (24)

消火栓按钮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与性能: (24)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4)

第三章 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标准条文解释 (25)

第一节一般要求 (25)

第二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30)

第三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39)

第四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3)

第五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6)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51)

第六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

第七节消防电话 (54)

第八节传输设备 (61)

第九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5)

【条文】4.9.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用要求 (65)

第十节模块 (71)

第十一节消防电动装置 (72)

【条文】 4.11 消防电动装置 (72)

第十二节消火栓按钮 (73)

一、基本功能 (73)

第一章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号公告

鉴于国家已颁布部分火灾报警产品新版国家标准,为保证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认证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经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我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特则部分依据新版标准的变化作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变更见附件。

二、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变更的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执行。

三、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消防产品,证书持有者须在换发证书截止日期(见下表)前,按变更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否则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产品名称换发证书截至日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008年4月1日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附件:火灾报警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19大类132种扩展为22大类159种。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国家认监委编制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随着技术的更新和产品的变化,国家认监委将适时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必要的更新、并逐步进行完善。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解释。

附件: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十八、消防产品

产品种类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备注

火灾报警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设备

b. 系统可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组成: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各类消防泵、防排烟风机、双电源等控制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包括输入模块、输出模块、输入输出模块和中继模块)、消防电动装置。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07年第76文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07年3月22日发布《关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公消评[2007]076号)文件内容如下: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于2006年7月17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今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按变更后的规则和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

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序号产品类别

1 消防联动控制器

2 气体灭火控制器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 消防电话

7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9 模块

10 消防电动装置

二、自即日起,我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时,其配套使用的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须应同时申请强制性认证。

三、凡持有旧版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向我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未在2008年4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类产品和2007年6月1日前未完成国家标准GB4717-2005转换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凡在2007年9月1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

换工作可与2007年度监督一并进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程,对于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同意其提出复评换证申请,对通过复评换证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于不愿进行复评换证的企业,其通过年度监督与标准转换确认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仍为原期限。

五、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转换工作的产品检验项目规定及收费规定,详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http://www.wendangku.net/doc/3f5adb53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a4.html )公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概述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构成如图2-1所示。

图2-1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构成框图

第一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核心组件。它通过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息,按预设逻辑对自动消防设备实现联动控制和状态监视。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直接发出控制信号,通过驱动装置控制现场的受控设备。对于控制逻辑复杂,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不便实现直接控制的情况,通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如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间接控制受控设备。

一、分类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按结构形式、使用环境和防爆性能进行分类。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柜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台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壁挂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见图2-2)。

按使用环境可分为陆用型消防联动控制器和船用型消防联动控制器。

按防爆性能可分为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器和非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器。

a.壁挂式;

b. 柜式;

c. 台式

图2-2消防联动控制器示例图

二、功能和性能

1.功能

1)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

非延时状态下能在3s内向与其连接的各类受控设备发出启动信号,按设定的控制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受控设备, 同时发出启动光指示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接收受控设备动作后的反馈信号,并显示相应设备状态。

2)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接收连接的启泵按钮、水流指示器、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相关触发器件

发出的报警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将报警信号发送到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3)消防联动控制器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所有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在自动方式下,手动

插入操作优先。

4)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

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能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显示。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指示,或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5)消防联动控制器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

“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

6)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最长延时时间不超过10min,延时期间

能手动插入并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7)具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显示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自动工

作状态;在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喷射阶段分别发出相应的火灾声、光警报控制信号。

8)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电后能

保持14d。

9)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当外部连线和控制器电源有故障信号存在时,能在100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任一故障部分均不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10)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检查本机功能的自检功能。

1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

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性能

1)容量: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容量,是指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上可连接编址器件数量和专线控制回

路数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上可连接编址器件数量用“M”表示。一般给出两个相关的参数,一是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的总线回路数,用“F”表示;另一是每个总线回路的编址器件数量,用“N”表示,总线容量等于回路数乘以每回路的编址器件数量,即:M =F×N。

2)工作电压: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一般采用220伏交流电压;备用电源为直流电源,采用电池

供电,供电电压一般为24~32V。交流供电时,电网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

范围内波动,频率为50Hz±1Hz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不大于5%。

3)电磁兼容性: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磁兼容性,是指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电磁干扰环境条件下工作

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有关规定。

4)安全性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是指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使用中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

合国家标准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有关规定。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组成,如图2-3所示。

图2-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组成框图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主控单元在系统程序的控制下,向回路控制单元发出对回路连接的消防联动模块等现场设备的巡检和/或动作执行指令,回路控制单元对来自主控单元的任务指令进行解释和调制,并通过现场回路发送出去;各种现场设备回馈的信息通过回路控制单元的解调转化和预处理,按照接口规约反馈到主控单元;主控单元应用其特定软件对通信控制单元、回路控制单元和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判别,识别消防联动模块、专线设备和回路网络的各种状态,接收连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经确认后,生成报警、联动信息和异常事件的指示和记录,各项联动控制任务通过相应的功能单元执行。对消防联动控制器实施操作时,可通过显示操作单元,输入操作指令,显示操作单元对输入的操作指令进行编译,并将确认有效的指令信息,传送给主控单元,由主控单元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向各功能单元发出相关的任务操作指令,完成人员对系统的信息查询和操作的执行。

1.主控单元

主控单元(图2-4)是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基本部分,用于对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其他单元的控制和管理,主控单元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主机的其他电路部分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各个部分协调统一工作,并集中处理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息。

图2-4 主控单元的组成框图

2.回路控制单元

回路控制单元是由内部通信接口、回路控制管理部分、驱动保护电路和故障检测电路等组成,用于与主控单元通信,将主控单元发来的控制信号发送至各单元。回路控制单元是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联

动模块的接口单元,完成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现场装置信息交互任务及回路短路、断路和模块的故障状态监测与控制。

3.显示操作单元

显示操作单元是由内部通信接口、交互管理控制部分和显示操作扩展部分、显示屏、指示灯、键盘、打印机和音响等组成,用于键盘信号的采样,将键盘信号通过通信单元传递给主控单元,主控单元对采样信号分析判断后发出相应的控制、查询、设置、自检等指令。同时,主控单元将从回路控制单元、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电源部分采样来的系统信息通过显示操作单元进行显示,显示操作单元的音响部分将主控制单元发来的控制信号分析,产生所需的音响信号,放大后传递给扬声器。显示操作单元部件是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操作人员进行人机交互的界面。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多样化,最直观地表现在人机交互的多样化上。基于不同技术构建的人机交互界面,其外观、内部结构多种多样。通常的信息显示输出方式有声光指示、中文文本显示和辅助的图形图像显示等。信息输入通常利用开关、按钮按键、键盘、鼠标、触摸屏等完成。

4.直接手动控制单元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是由内部通信接口、指示电路、控制保护电路、键盘或操作按键、直接手动控制管理等部分组成,接受手动操作指令,通过多线制连接线或模块直接控制受控设备,并接收设备的状态信息。该控制方式与主控电路部分相对独立,但主控部分可接收和显示受控设备及控制输出的状态。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即使在主控单元功能失效情况下,仍然可实现消防联动控制器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少数重要消防设备的状态进行监视和控制。

5.通信控制单元

通信控制单元是由内部通信接口、通信管理控制和网络驱动保护及线路故障检测等部分组成,用于与主控单元通信,将主控单元发来的命令、内部信息或所带设备外部信息通过通信控制单元发送给联网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监控设备;同时,通过通信控制单元接收网络上传输的网络信息,将其通过通信管理控制部件发送给主控单元,并且通过通信管理控制部件管理整个网络通信。在构建本地化局域网时,通常采用的通信接口技术规约有RS-232/485,CANBUS、LONWORKS、PROFIBUS等现场总线或工业以太网等;在构建远程报警监控网络时,通常需要连接专用通信设备作为接入中继,将通信控制单元的输出信息发送到公共电话网或万维网上。

6.电源单元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单元是控制器的供电保证环节,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用于为消防联动控制器主机部分、外部模块及部分受控设备供电。电源部分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装置,能指示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源容量能保证控制器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8h以上。备用电源容量能保证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大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所以,对于大容量的控制器,其电源输出功率要求相应较大。目前,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设计一般采用线性调节稳压电路(线性电源)和开关型稳压电路(开关电源)两种。线性电源的主要特点是:采用工频变压器对交流电压进行初步降压,功率器件再进行线性稳压,功率器件工作在放大状态。线性电源稳定度高、精度好、成本较低,但效率低、笨重、体积较大,适用于中、小功率和对电性能指标要求比较高的场合。开关电源的主要特点是:功率器件工作在开关状态,由于开关频率较高(几十至几百千赫),甩掉了工频变压器及低频滤波电感器,从而减小了整机体积重量,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开关型稳压电源由于转换效率高、输出功率大,已被广泛应用于大容量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中,并逐渐成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首选电源。

四、工程应用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和GB50166的有关规定。在选型和使用方面应根据使用场所特点和系统规模及用户需求分别选用柜式、台式、壁挂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壁挂式消防联动控制器通常用于中小规模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对于大规模或超大规模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宜选用柜式或台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还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和某些特殊要求选用相应形式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对容易产生爆炸危险的环境应选用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器;船用场所应选用船用型消防联动控制器。

第二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气体灭火控制器(图2-5)是用于控制各类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一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也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基本组件之一。

图2-5 气体灭火控制器示例图

一、主要功能

1.控制和显示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能按预置逻辑工作,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能发出声、光指示信号,记录时间;声指示信号能手动消除,消除后再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能再次启动;启动声光警报器;进入延时期间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防火门、窗和防火阀等,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气体喷洒阶段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2.延时功能

延时时间在0~30s内可调, 延时期间,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3.手动和自动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按预置逻辑工作。

4.声信号优先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5.接收和发送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的动作信号。

6.防护区控制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每个防护区声、光警报装置的功能。每个防护区设独立的显示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7.计时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提供一个计时器,用于对工作状态提供监视参考。计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8.故障报警功能

当发生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以及系统自身出现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故障光信号采用黄色指示灯,故障声信号明显区别于其他报警声信号。

9.自检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

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气体灭火控制器具有手动检查本机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10.电源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电源具有主电、备电自动转换、备用电源充电、电源故障监测、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和为连接的部件供电等功能。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气体灭火控制器一般由主控单元、显示操作单元、输入/输出控制单元、通信控制单元和电源单元组成。

主控单元即主CPU(或逻辑电路)控制单元,用于责管理控制器的所有资源,如外部数据存储器的数据存取、档案管理、采样信号分析、逻辑判断、外控输出、系统时钟以及人机交互界面等项的管理。

显示操作单元用于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工作状态、电源状态、报警信息、系统时钟等指示及键盘输入,是实现人机交互指令输入和信息交流的器件。

输入单元通过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指令或操作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方式输入信号,输出控制单元输出信号控制喷洒声光警报器、防火门和窗、防火阀、通风空调和气体灭火设备启停控制。

通信控制单元用于与主控单元通信,将主控单元发来的命令、内部信息或所带设备信息通过通信控制单元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电源单元为气体灭火控制器供电。

第三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用于对建筑消防给水设备、自动灭火设备、室内消火栓设备、防排烟设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各类自动消防设施的控制,具有控制受控设备执行预定动作、接收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监视受控设备状态、与上级监控设备进行信息通信、向使用人员发出声光提示信息等功能。

一、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分类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按受控设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风机控制装置

风机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排烟风机或防烟风机。发生火灾时,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排烟风机启动,将火灾产生的烟排放到室外;防烟风机启动,将室外的空气送入室内,从而降低室内烟浓度,达到排烟、防烟的目的。

2.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用于控制电动防火门。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控制电动防火门的开启与关闭。电动防火门开启时,可供人员正常通行及在火灾情况下逃生;电动防火门关闭时,起到阻隔火灾蔓延和防止烟气扩散的作用。

3.电动防火窗控制装置

电动防火窗控制装置用于控制电动防火窗。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控制电动防火窗的开启与关闭。电动防火窗开启时,使火灾产生的烟气排放到室外;电动防火窗关闭时,起到阻止室内外空气流通的作用。

4.电动阀控制装置

电动阀控制装置用于控制各类电动阀。常见的电动阀有防烟阀、排烟阀等。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控制电动阀的开启与关闭。电动阀开启时可使火灾产生的烟气排放到室外或使室外空气进入室内;电动阀关闭时起到阻止室内外空气流通的作用。

5.自动灭火设备控制装置

用于控制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喷雾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室内消火栓设备。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通过消防电动装置或直接控制该类受控设备的启动或停止,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号。

6.电动消防给水设备控制装置

电动消防给水设备控制装置用于控制各类电动消防给水设备。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控制电动消防给水设备的启动或停止,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号。

7.防火卷帘控制器

防火卷帘控制器用于控制建筑内安装的各类防火卷帘。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控制防火卷帘的启动或停止,接收其状态反馈信号。

8.消防应急照明指示控制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指示控制装置用于控制建筑内安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这种控制装置能够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启动或停止。

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功能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主要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指示功能和信号传递功能。控制功能是指控制受控设备执行预定动作;信号传递功能是指消防联动控制器之间进行信号传递;指示功能是指指示电源、控制装置、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以及指示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和受控设备的故障状态。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一般由主电路、控制电路、操作和指示部分等基本单元组成。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主电路为控制装置供电。控制电路对受控设备进行控制,接收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操作和指示部分指示消防电气控制的状态、接收操作人员的操作、设置指令。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工作原理如下: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接收到现场手动控制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后,将此信号进行处理、转换,形成下一级控制信号并将该信号向受控设备发送;同时控制主电路接通或断开受控设备的电源,从而完成控制受控设备启动/停止的功能。此外,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还能将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向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传送,发出显示控制装置和受控设备状态的指示信号,如:电源信号、控制装置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信号、延时信号、受控设备的状态信号等,从而完成信息传送和指示功能。

第四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以蓄电池为能源的应急电源,包括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和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主要功能是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其中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一般为各类消防泵、各类防排烟风机、空调等强电设备提供应急电源,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一般为各类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模块、各类电动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提供直流应急电源。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在主电源处于非正常情况下,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一种备用的消防电源,是为提高消防电源供电可靠性,保证消防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而采用的一种重要电源设备。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对各级各类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一类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即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致同时受到损坏。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从而构成功能完备、保障可靠的无间断消防供电系统。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与采用柴油发电机比较,其优点是电源切换速度快、监控自动化。

一、分类与型号编制

消防应急电源分为直流输出型和交流输出型两种(本节重点介绍交流输出型),型号编制应满足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功能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有关规定,消防应急电源应具有以下功能:

1.供电功能

1)消防应急电源应能按额定的输出容量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见表2-1。

2)受消防控制中心联动信号控制的消防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

能供电。

表2-1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容量(KVA)

额定输出功率

单相交流输出(220V)三相交流输出(380V)

0.5~10 3~400

2.显示功能

1)交流输出型消防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

应急工作状态;充电状态;电池组电压。

2)直流输出型消防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

状态。

3.保护功能

1)当消防应急电源在应急输出状态下的回路过载电流大于额定电流的120%时,应能发出声、光

故障报警信号;大于额定电流的150%时,应能自动停止输出, 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2)消防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应急电源的正

常工作。

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输出回路

自动停止输出,并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电源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4.控制功能

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应急电源的输出。

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

应急电源的输出。

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状态指

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

5.转换功能

1)消防应急电源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自动转换到消防应急电源供

电,并发出声音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化过程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2)主、备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3)消防应急电源应在主电源电压低于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下转换到消防应急电源,且当主电源电

压不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时应能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6.充电功能

消防应急电源应能对其蓄电池进行再次充电。当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4h,再次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蓄电池放电中止后,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7.放电功能

1)消防应急电源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且不小于额定的应急工作时间。

2)配接消防水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3h, 且不

小于额定的应急工作时间。

3)消防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90%。

4)消防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应急电源的应急工

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8.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声故障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报警信号时,声故障报警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位后,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下述尚存在的故障:

①应急状态下,电池组电压低于过放电保护电压值。

②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

③输出回路的保护机构动作。

④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

其中③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

9.主电工作极限条件

消防应急电源在主电源工作极限条件内(即额定主电工作电压的85%~110%)应能保持正常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电压和电流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10.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

1)交流输出消防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处于应急状态的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

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输出频率应在额定输出频率的±5%范围内波动(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处于应急状态的交流输出消防应急电源的输出应为正弦波形输出。

注:负载变化条件为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

3)直流输出消防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当主电工作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

频率为50Hz±1Hz时,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组成见图2-6。其中逆变器是核心,它的作用则是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供给消防用电设备稳定持续的三相交流电力。整流充电器的作用是将交流电变成直流电并实时对蓄电池充电和向逆变器模块供电。互投装置是完成在市电与逆变器输出间的切换。系统控制器对整个装置进行实时监控和工作状态显示,可以发出告警信号,同时可通过串行口与计算机或Modem连接,可实现对供电系统的远程计算机集中监控和管理。

输入整 流

充电器

蓄电

池组

逆变器

互投

装置

交流

配电

消防

负载

系统控制器

图2-6 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组成框图

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工作原理如图2-7所示。当设备处于“自动”运行状态时,如果市电输入正常,KM1吸合,输出市电,同时,市电经充电器对蓄电池充电,此时逆变器不工作;当市电中断或异常时,控制器启动逆变器,同时控制KM2、KM3吸合,电池组的直流电经过逆变器变换为交流电供给负载。

图2-7 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工作原理图

四、主要部件

交流消防应急电源中的主要部件,如蓄电池、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熔断器、开关或按键、接线端子、导线及线槽等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1)蓄电池:蓄电池在其寿命极限范围内,应能保证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

时间。

2)指示灯: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正常。指

示灯的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在5~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功能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3)显示器:字母、符号、汉字、数字显示器在5~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

视角内,0.8m处可读。

4)音响器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

小于115dB。

5)熔断器: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6)开关和按键:应在靠近开关和按键的位置上清楚地标注功能。

7)接线端子: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

说明。

8)导线及线槽:消防应急电源内部连接的导线应采用耐温不小于105℃的导线,接线应牢固;连

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造。

五、主要技术参数与特性及主要特点

1.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主要技术参数、特性,见表2-2。

表2-2 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主要技术参数、特性

额定容量0.5~1000kW(可按用户要求配置)

市电输入相数三相四线+PE 电压380V ± 20% 频率50Hz ± 5%

应急输出

电压380VAC ± 5%

频率50Hz ± 0.5Hz

波形正弦波

波形失真THD ≤ 5% (0~100%线负载时)

逆变效率≥ 90%

过载能力

≤ 120%额定电流正常工作

> 120%额定电流.正常输出约5s后停止输出;

> 200%额定电流或负载短路,限流输出约1s后停止输出

蓄电池

类型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

额定电压480V

备用时间3h(可按用户要求配置)

充电时间20h内可充满

转换时间应急启动时间≤ 2s,应急转市电≤0.25s

保护

应急状态过载保护,输出短路保护;电池反接保护;电池

欠压保护等

报警电池欠压、电池连接故障、充电器故障、持续过载、逆变器故障等

环境温度0~40℃

环境湿度0~90%RH 不凝露

海拔高度≤ 1500m

噪声市电输出时静止无噪音,应急输出时≤ 55dB

通信可选的RS-232(双机通信)/RS485(多机通信)

2.交流消防应急电源的主要特点

1)市电中断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时自动提供380V/220V、50Hz正弦波三相或单相交流应急供电,

保证重要负载的正常工作。

2)采用SPWM变频调制逆变技术,带载能力强,供电质量高,适应各种负载。如消防电梯、消防

水泵、防排烟风机、应急照明等电感性、电容性及综合性负载设备;在事故或火灾强切供电时,可以在120%过载情况下工作。

3)电网与EPS电源自动瞬间切换,相互切换时间仅为0.25~2s,可无人值守。

4)机内装有自控充电的大电流充电器和电池监测管理部件,充电速度快,浮充电压稳定,能有效

延长电池寿命和提高利用率。

5)具有优良的输出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电池反接保护、过放电保护、抗不当使用等功能。

6)监控和状态显示自动化,显示界面友好,可清晰明了地显示工作状态、市电电压、输出电压、

电流、频率、电池电压、负载率、故障等信息;并具有声光故障报警、指示故障类型和故障消声功能;备有RS232或RS485数字通信接口,标准MODBUS通信协议,可实现EPS的远程计算机集中监控和管理。

7)噪音小于55dB,导线和器件具有阻燃性,具有无噪音、无污染、无公害、无火灾隐患的特点。

8)适应恶劣环境,可放置于地下室或配电室,甚至建筑竖井内;安装使用灵活,可以采取集中设

置,也可以紧靠消防用电设备使用场所就地设置。

9)应急供电时间较长,一般标准型为3h(可按用户要求配置),并具有应急工作时间选择功能。

10)主机寿命可长达20年以上,电池5~10年以上。

第五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是火灾情况下用于通告火灾报警信息、发出人员疏散语音指示及灾害事项信息的广播设备,也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相关设备之一。

一、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具有以下功能:

1)应急广播功能: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按预定程序向保护区域广播火灾事故有关信息,广播语音

清晰,距扬声器正前方3m处,应急广播的播放声压级(A计权)不小于65dB,且不大于115dB;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具有广播监听功能。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方式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选择广播分区,且手动操作优先;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不能被改变;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3s内自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2)故障报警功能: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

能手动消除,消除后再有故障发生时,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保持至故障排除。消防应急广

播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能显示故障的类型及故障的部位: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主电源欠压;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3)自检功能: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能手动检查本机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电源功能:主电、备电电源自动转换;备用电源充电;电源故障监测;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为

连接的部件供电。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一般由声频功率放大器、预设广播信息单元、前置放大器、广播分区控制单元、显示操作单元、传声器、录音装置、扬声器、广播模块和电源等组成。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是火灾情况下的专用广播设备。当有火警或其他灾害与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通过中心指挥系统将有关指令或事先准备播放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广播出去。音源的音频信号通过专用前置放大器实现音源信号的播放及转换,将小信号变换成标准信号输出;声频功率放大器将前置放大器的标准音频信号和传声器呼叫信号实现功率放大和定压输出。经过放大的音频信号通过广播分区控制器可传输到各个防火分区。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亦可与公共广播设备合用,平时可作背景音乐广播;在有火警发生时,不但能手动操作进入应急广播状态,而且能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通过逻辑编程自动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第六节消防电话

消防电话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专用于各保护区域的重要部位与消防控制室之间传递火灾等突发事件有关语音信息的专用电话设备,也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相关设备之一。

一、功能

消防电话机(见图2-8)的功能如下:

1. 消防电话总机(图2-8a)的功能

1)消防电话总机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图2-8b)和消防电话插孔(图2-8c)供电,能与消防电话分机

进行全双工通话。

a. 消防电话总机;

b. 消防电话分机;

c. 消防电话插孔

图2-8消防电话示例图

2)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在3s内发出声、光呼叫指示信号,指示该消防电话

分机为呼叫状态,声指示信号能手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声、光呼叫指示信号自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指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指示通话状态的光信号自动消除。

3)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当有其他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发出声、光呼叫指示信号,通

话不受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声、光呼叫指示信号自动消除。当有消防电话分机再次呼入时,消防电话总机能再次发出声、光呼叫指示信号。消防电话总机在通话状态下可以允许或拒绝其他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加入通话。多部消防电话分机同时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

4)处于空闲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摘机后,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有拨号音提示,拨号音符合国家标

准GB 3380的要求。

5)消防电话总机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

总机呼叫时能显示出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受话器有回铃音提示。任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时,回铃音停止,消防电话总机指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未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保持被呼叫状态。回铃音符合国家标准GB 3380的要求。

6)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能呼叫其他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能

自动加入通话。

7)消防电话总机能终止与任一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他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当与

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有忙音提示。忙音符合国家标准GB 3380的要求。消防电话总机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100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消防电话总机在进行查询等操作时,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

8)消防电话总机有对其显示器件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有非自检消

防电话分机呼入,消防电话总机能发出声、光呼叫指示信号。

9)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消防电话总机能在100s内发出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消防电话总机的主电源欠压;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备用电源向消防电话总机供电的连接线断线、短路;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的除外);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接地,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正常通话。

10)消防电话总机有通话录音功能,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示;通话结束,录

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录音时间。

2.消防电话分机的功能

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有光指示;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能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语音清晰,无振鸣现象;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即自动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此时受话器有回铃音,回铃音符合国家标准GB 3380的要求。消防电话分机在消防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有忙音提示,忙音符合国家标准GB 3380的要求;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能在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消防电话分机之间不能通话(由消防电话总机参与的多方通话除外);消防电话分机通话传输特性符合国家标准GB/T 15279-2002的要求;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时有光指示;消防电话插孔接上消防电话分机后,消防电话分机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3.电源的功能

消防电话可采用内部供电和外部供电两种供电方式,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其主电源有过压、过流保护措施;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能保证消防电话总机总容量30%的消防电话分机同时摘机工作,消防电话分机总数少于10部时,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能保证所有消防电话分机同时摘机工作;备用电源在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待机状态工作24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续通话3h;消防电话总机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的通话。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有指示;主电源供电时,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的10%至-15%范围内,额定频率为50Hz±1Hz时,消防电话能正常工作。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防电话由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和传输介质组成。

消防电话总机部分一般由主控板、录音装置、显示操作单元和电源部分组成,如图2-9所示。

图2-9消防电话总机的组成框图

主控板部分包括MCU控制单元、通话网络单元和接口部分,用于管理整个消防电话总机的工作流程控制,包括外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入信息的接收和转换、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转换和输出、数据存取、信息处理等管理。

录音装置实现通话自动电子录音/放音。

显示操作单元用于人机交互指令的输入、声光指示和信息显示。通过按键实现指定分区电话呼叫、外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入响应、自检、电子录音播放功能。显示消防电话工作状态、电源工作状态、指令输入状态等信息指示的部件。

电源为消防电话总机和消防电话分机供电。

消防电话总机和分机分别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和保护区各重要部位。当保护区出现火警或其他灾害与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可利用分布于现场内的电话插孔和消防电话分机,无需拨号,摘机即可通话,从而准确、及时地与消防控制室进行联络。消防电话总机通过总线接口与分布于现场的电话分机进行通信(多线制消防电话主机一般直接与分机连接),线路信号电平一般采用DTMF方式。现场分机呼叫主机时,总机即有振铃声,同时显示分机号;当总机处于通话状态时,自动启动内部电子数字录音。数字录音断电时不丢失,可实现每次通话自动录音。消防电话总机可通过面板按键直接呼叫分机。消防电话总机可外接一条市内电话线,通过操作119键对外呼叫火警电话119。消防电话可与广播设备配合使用,将总机与分机通话内容进行现场广播。

第七节传输设备

传输设备是将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其他信号传输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的设备。该装置具有以下功能:

1)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2)接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3)优先传送火灾报警信息和手动报警信息。

4)具有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5)具有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续正常工作时

间不小于8h。

第八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一个重要组件。该装置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用于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相关信息,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区内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备的设置及工作状态等。

一、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图2-10)具有下述功能:

图2-10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示例图

1.通信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并能在3s内进入火灾报警和/或联动状态,显示相应信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监视并显示与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

2.状态显示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显示监视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并标注图中的各个监视区域、主要部位的名称及地理位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查询并显示监视区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所在部位及其对应的实时状态信息,并能在发出查询信号后15s内显示相应信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监视并显示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息同步,且在通信中断再恢复通信后,能重新接收并正确显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过程中有状态指示;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报警部位对应的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部位的地理位置,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能用一个界面完整显示,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能显示每个保护对象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并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所处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显示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部位的所处位置,记录时间、部位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其他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处于报警、联动状态时有专用总指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单独显示首火警部位;首火警平面图有首火警标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处于其他状态下能直接切换到首火警平面图。后续报警部位连续显示;同时能手动查询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优先显示报警平面图。若需显示多个报警平面图时,能自动或手动循环显示,且显示报警平面图的总数及其序号;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接收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发出的故障信号,并在故障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可以显示故障状态信息,但不能影响火灾报警和联动状态信息的显示。

3.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保持至故障排除。

4.信息记录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具有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信息的存储记录功能,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复位操作、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动作反馈等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具有存储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产品维护保养、保护区域中监控

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的功能,记录包括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各类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等内容;存储记录容量不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具有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存储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少于1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具有接受远程查询以前记录的功能。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记录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

5.信息传输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接收到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后10s内能将报警信息按规定的通信协议格式传送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进行通信,及时接收消防系统中的设备火警信号、联动信号和故障信号,并通过图形终端把火警信息、故障信息和联动信息直观地显示在建筑平面图上,从而使消防管理人员能够方便及时地处理火灾事故。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组成见图2-11。

图2-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组成框图

1.计算机主机

计算机主机用于管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所有资源。存储记录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的信息,包括报警时间、报警部位、复位操作、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动作反馈等信息,完成数据存取、档案管理、采样信号分析、逻辑判断、系统时钟以及人机交互界面等项管理。

2.图形终端

图形终端是一个不小于17"的显示器,它能用中文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和火警、故障、联动等信息。

3.通信模块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一般通过计算机上的RS232口直接与PC机连接,但这种连接方式的距离较短。考虑到实际应用的一些特殊要求,一般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计算机之间连接一个通信模块,实现远程通信。通信模块通过CAN或RS485总线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当系统有火警、故障、联动等信息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将信息上传给通信模块,通信模块把接收的信息转换成RS232格式,通过RS232接口传送给计算机主机。

4.软件

软件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灵魂,实现报警信息和消防联动信息的接收、转换、存储、显示、打印等管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软件的硬件载体为计算机主机。

5.电源单元

电源单元用于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供电。

第九节消防联动模块

消防联动模块是用于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其所连接的受控设备之间信号传输、转换的一种器件,包括消防联动中继模块、消防联动输入模块、消防联动输出模块和消防联动输入/输出模块,它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完成对受控消防设备联动控制功能所需的一种辅助器件。

一、中继模块

消防联动中继模块是由信号整形、滤波稳压和信号放大过流保护电路等部分组成,用于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部各种电信号进行远距离传输和放大驱动。该模块分为总线型和非总线型两种。总线型中继模块主要作用是增加联动总线的负载能力,提高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消防联动中继模块的工作原理是:当联动总线负载过重或线路过长时,一般在总线的适当位置设置总线中继模块,将弱信号放大到标准状态,增加总线的负载能力。

二、输入模块

消防联动输入模块是由无极性转换电路、滤波整形、编码信号变换电路、主控电路、指示灯电路、信号隔离变换电路等部分组成,用于把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消防设备、器件的工作状态信号输入相应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该模块一般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

消防联动输入模块的工作原理是:自动灭火设备、防排烟设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水流指示器、消火栓、压力开关等消防设备、器件在监视状态时,其内部继电器处于常开状态;当处于启动工作状态时,继电器由常开转变为常闭状态。消防联动输入模块内部的信号隔离变换电路将上述消防设备、器件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电信号,传给消防联动输入模块的主控电路。主控电路一般通过分析与判断,确认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同时通过信号总线上传给相应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三、输出模块

消防联动输出模块用于将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传输给其连接的消防设备、器件。该模块分为总线型和非总线型两种,一般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

消防联动输出模块的工作原理是: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启动信号后,根据预置逻辑,通过总线将联动控制信号输送到消防联动输出模块,启动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器件,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阀、送风阀、防火卷帘门、风机、警铃等。总线型消防联动输出模块的组成和工作原理框图见图2-12。

图2-12 总线型消防联动输出模块的组成和工作原理框图

四、输入/输出模块

消防联动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具有消防联动输入模块和消防联动输出模块功能的消防联动模块,其作用、组成和工作原理等同上(参见本节第二、三部分)。

第十节消防电动装置

消防电动装置是自动灭火设备、防排烟设备、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等自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装置,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完成对受控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的一种重要的辅助装置。

一、基本功能

1)消防电动装置能够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信号,在30s内发出驱动信

号,驱动受控设备,完成预定消防功能,并反馈消防设施的状态。

2)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光指示;在自动状态

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3)对具有机械操作部件的消防电动装置施加的推力不超过规定动作推力80%时,消防电动装置不

应发出驱动信号。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防电动装置一般由信号接收、信号处理、驱动、显示四个部分组成。驱动机构一般由电磁阀、电动阀或各种电机及附属机械部件构成。

消防电动装置通常接收控制信号,将信号进行处理、转换,形成驱动信号并传送至驱动机构。驱动机构接收到驱动信号后动作,带动受控设备执行预定的动作。

第十一节消火栓按钮

消火栓按钮是用于向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消火栓水泵控制器发送动作信号并启动消防水泵的器件,也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一种辅助器件。

一、功能与性能

消火栓按钮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与性能:

1)向消火栓水泵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启动消防水泵,点亮启动确认灯;

接收消火栓水泵启动回答信号,点亮回答确认灯。

2)工作电压小于36V;按钮的正常监视状态通过其前面板外观能清晰识别,通过击碎启动零件或

使启动零件移位的操作方式进入启动状态并与正常监视状态有明显区别;按钮设红色启动确认灯、绿色回答确认灯;按钮至少具有一对常开或常闭接点。

3)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消火栓按钮有专门测试手段,在不击碎启动零件的情况下进行模拟启

动及复位测试。

4)消火栓按钮的复位手段只能使用工具进行。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更换新的启动零件;启

动零件可重复使用的,复位启动零件。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消火栓按钮一般由前面板、底座、启动零件、启动确认灯、回答确认灯、接点等组成。对于可编址的消火栓按钮,还包括地址编码部分。

当发生火灾,需要从消火栓取水灭火时,手动操作启动零件使其动作,按钮发出启动信号,同时点亮启动确认灯。启动信号被传送至消防水泵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启动向消火栓供水,同时将水泵的启动回答信号反馈至消火栓按钮,按钮的回答确认灯点亮。消火栓按钮被启动后,直至启动零件被更换或手动复原,方可恢复到正常状态。启动零件由玻璃或塑料等物质构成,在受到压力或击打后,发生破碎或明显的位移。

第三章 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标准条文解释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总则

【条文】4.1.1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若要符合GB 16806,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应符合GB 16806中的一般要求和第5章规定的试验要求。

由于目前本标准规定的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备有11类(详细设备名称见附录A),标准对这些设备的共性特点规定了通用要求,也就是说这11类设备均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本章就针对这些通用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操作功能要求

【条文】4.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1 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操作项目I II III IV

1 查询信息M M M M

2 消除声信号O M M M

3 复位P M M M

4 手动操作P M M M

5 进入自检、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状态P M M M

6 调整计时装置P M M M

7 开、关电源P M M M

8 输入或更改数据P P M M

9 延时功能设置P P M M

10 报警区域编程P P M M

11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P P P M

注1:P-禁止;O-可选择;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Ⅱ、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

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

级和IV级操作功能状态。

【条文说明】表1操作级别划分表规定了11项操作项目,这些操作项目可以分成4个操作级别。其中Ⅳ级为最高操作级别,可以进行任何一项操作,因此表中的M代表可以操作;Ⅲ级操作可以进行除了“修改或改变软、硬件”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因此表中有P代表禁止该项操作;Ⅱ级操作可以进行1~6项操作,7~11项操作为禁止操作;Ⅰ级操作可以进行“查询信息”操作和“消除声信号”操作,其中“消除声信号”用O代表可以选择,即可以禁止操作或允许操作。

在进入Ⅱ级操作级别以上的操作项目时,操作人员需采用钥匙或密码进入,不得没有加密手段或采用其他手段进入。低级别的钥匙和密码不能进入高级别的操作项目,高级别的钥匙和密码可以进入低级别的操作项目

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备有11种。有些设备的操作项目没有表内规定的这么多,可能仅有少数几项操作项目,只要设备操作项目与表内规定的操作项目相符则要满足本表的要求,若与表内规定的操作项目不符或相似则根据操作项目的功能参照表内规定执行。

三、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条文】4.1.3.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所采用的各个零部件均应首先符合国家对各个零部件的有关标准要求,并应满足本标准的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条文】4.1.3.2指示灯

【条文】4.1.3.2.1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信号、设备反馈信号、启动信号和延时等报警状

态;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系统异常状态;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

【条文】4.1.3.2.2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条文】4.1.3.2.3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

可见。

【条文】4.1.3.2.4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

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条文】4.1.3.2.5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条文说明】指示灯通过颜色来标识其指示的状态,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里可分为三类工作状态。一类为报警状态,包括火灾报警信号、设备反馈信号、启动信号和延时信号,用红色表示;一类为异常状态,包括故障状态、屏蔽状态,用黄色表示;一类为电源工作状态,包括主电源工作状态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用绿色表示。

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晰标注其功能,其亮度和闪亮频率应符合标准要求,可以通过闪亮和常亮来指示不同的状态。

【条文】4.1.3.3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条文】4.1.3.3.1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条文】4.1.3.3.2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仅有一个

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条文说明】显示器的亮度应满足标准要求。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至少一个显示视窗,仅用一个显示视窗进行显示时,视窗应至少分割为两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进行显示,用于分别显示启动(反馈)信息和报警信息。

【条文】4.1.3.4音响器件

【条文】4.1.3.4.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

小于115dB。

【条文】4.1.3.3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音响器件的声压级应大于65dB,小于115 dB;且设备工作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的85%时,应能发出音响。

【条文】4.1.3.5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它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它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条文说明】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不得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否则会失去保护意义;且在其附近应清晰标准其参数值,以便于日常的维护和更换。

【条文】4.1.3.6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

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保护接地。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接线端子上应清晰、牢固的标注编号或符号,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将其接线端子的用途和功能加以说明。采用交流供电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保护接地。【条文】4.1.3.7备用电源

【条文】4.1.3.7.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条文】4.1.3.7.2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

上,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条文】4.1.3.7.3蓄电池在其寿命极限范围内,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

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条文说明】备用电源应用红色连接导线连接电源正极,黑色或蓝色连接导线连接电源负极,备用电源的充电回路应在24h内能将蓄电池的容量充至电池额定容量的80%,在48h内将电池充满。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时,表示蓄电池的工作寿命已经到了,需要更换蓄电池,以保证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附录A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使用蓄电池的通用技术要求,各类设备使用的蓄电池均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方可使用。

【条文】4.1.3.8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应在其开关与按键(钮)的附近清晰的标注其功能。

【条文】4.1.3.9导线及线槽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

【条文】4.1.3.10元件温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其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最高温度不超过45℃。

【条文】4.1.4使用说明书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其内容应满足GB 9969.1的要求。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与产品的实际性能一致,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对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详见附录B。

【条文】4.1.5软件要求(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

【条文】4.1.5.1软件控制功能

【条文】4.1.5.1.1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2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条文】4.1.5.1.2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条文】4.1.5.1.3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条文】4.1.5.1.4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条文】4.1.5.2软件文件

【条文】4.1.5.2.1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层次;

4)软件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条文】4.1.5.2.2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 模块名称;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条文】4.1.5.2.3为确保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条文】4.1.5.2.4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

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

b)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电源恢复后1小时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仅适用于采用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的各类设备。对于设备软件设计资料的文件要求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本条内容要求产品制造商应保持产品的一致性,发生变动应得到有关检验机构的确认。

检验过程中若需要软件设计文件时,制造商应能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其中应至少包含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本条内容在技术上保障了检验机构对其性能的评估,并要求产品制造商应保持产品的一致性,发生变动应得到检验机构的确认。在分析软件的设计资料的过程中对软件设计是否满足标准进行评价。设备的数据存储器应能保护各类预置数据不易丢失。改变数据存储器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保证只有一定权限的专业人士才能修改。在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下,数据存储器的内容不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等任何手段被改变。设备自备的电池能量应能保证存储器保存现场设置数据至少14天,若无法保证,应有措施在设备电源恢复后1小时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第二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一、通用要求

【条文】4.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 156-2003规定,

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条文】4.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条文】4.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各类负载供电,其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的交流电源;电源线的输入端应有接线端子,并有清晰标注;其直流工作电压的选择宜优先选择直流24V;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显示应至少采用中文,其上各指示灯、按钮和按键、开关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

二、控制功能

【条文】4.2.2.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以下称受控设备), 并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实现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控制分为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控制信号可直接或间接作用到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控制逻辑应提前设定。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该总指示灯应点亮。【条文】4.2.2.2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接收到所连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3s内按照预设的联动控制逻辑发出启动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3s内按照预设的联动控制逻辑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点亮启动总指示灯,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启动设备的部位光指示应保持至该设备的恢复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复位,启动总指示灯应始终保持至所有启动设备恢复且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条文】4.2.2.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亮,并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其连接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其中受控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可手动查询。受控设备在接收到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启动后发出反馈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受控设备动作10s内应能收到反馈信号,显示相应的设备动作状态;若消防联动控制器在10s内未收到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启动光信号应闪亮(包括启动总指示灯和设备的启动指示灯),如多个受控设备启动,其中只有一个无反馈,启动总指示灯也应该闪亮,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可以通过显示器显示或指示该设备状态的启动指示灯的闪亮方式进行指示),光信号的闪亮应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接受到反馈信号为止。

【条文】4.2.2.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其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联动控制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显示报警区域。

【条文】4.2.2.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可接收到来自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还应将该报警信号发送到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条文】4.2.2.6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进行手动/自动的转换功能应为Ⅱ级操作级别,并应及时显示当前控制方式的状态,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

【条文】4.2.2.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条文说明】这里提到的手动控制方式可以通过单一按键或开关直接控制,也可选用菜单操作或组合按键进行控制。

【条文】4.2.2.8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显示;

d)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条文说明】a)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属于点对点控制方式的控制单元,该单元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组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应有独立的状态指示;直接控制输出应采用非总线方式直接输出,并在总线控制失效条件下仍能正常输出,保障主要设备控制功能的实现。

b)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指的是控制单元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共用显示器,被控设备及控制输出的状态通过共用显示器进行显示。

c)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其受控设备及控制输出的状态独立显示,不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上的显示器进行显示。

d)制造商应在有关技术文件对控制单元的控制输出特性进行详细说明和规定。

【条文】4.2.2.9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定的启动信号。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逻辑关系可以通过本机手动写入或通过外部设备编程写入。在自动控制方式下,若接收的火灾报警信号满足预先设定的联动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相应的启动信号。

【条文】4.2.2.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条文说明】自动控制方式下,应可以通过手动操作直接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动或停止。

【条文】4.2.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c) 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d)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条文说明】对于一些特殊的受控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设定控制输出延时,即按照预定的控制逻辑进行某项控制输出时,会将输出控制信号延时一段时间再输出,这里的延时时间不能超过10min,每次调整延时时间最多增加延时1min;在延时期间手动控制优先,即可以手动插入直接启动受控设备;某一控制输出设置延时不能影响其他未设延时功能的控制输出;设定延时功能后,应在延时期间点亮延时光指示。

【条文】4.2.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接收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b)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c) 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 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若能配接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则应显示气体灭火系统中气体灭火控制器和保护区域手动/自动转换装置当前的手动或自动控制状态;并能接收和显示保护区域内火灾报警信号、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喷洒状态信息。

【条文】4.2.2.13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 内重新建立。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水泵、风机等仍处于启动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状态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条文】4.2.2.14 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打印机打印时间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记录时间不能仅通过打印机进行。

【条文】4.2.2.15 具有传输报警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束,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若具有向城市火灾监控中心进行传输消防联动报警信息功能,则在信息传输过程中指示传输状态,并保持至传输结束,并能接收城市火灾监控中心的反馈信号。

【条文】4.2.2.16 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14d。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息记录储量应不小于999条信息,并能在断电条件下保持信息14d。【条文】4.2.2.1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编写控制逻辑功能中,应能对控制输出进行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4.2.3.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条文说明】故障总指示灯无论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报警或联动状态,只要有故障存在,该指示灯就应

点亮,以提示故障存在,可以不具体显示故障类型或部位,但应能通过手动操作可查。

【条文】4.2.3.2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

c)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独立使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输出/输入模块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e)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f)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g)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对于b) 、d)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对于a)、c)、e)、f)、g)类故障应能指示出类型。

【条文说明】a)条故障指的是独立工作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和配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线路故障;c)条故障指的是能够独立完成控制功能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与连接的消防控制器之间的线路故障;g)条故障指的是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电压低于制造商提供的极限工作电压。

【条文】4.2.3.3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1h以上。

【条文说明】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又不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连续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至少保持1h,以提醒维护人员。

【条文】4.2.3.4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信号排除了,可以自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也可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若仍有故障,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显示仍存在的故障信息。

【条文】4.2.3.5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执行程序监视功能并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当主要功能程序不执行时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且该故障信号应不受不执行程序的影响。

【条文说明】通过软件实现各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监视系统程序运行的功能,若主程序不执行或存储器故障,应能发出系统故障信号,并用单独故障指示灯显示该故障信号。

【条文】4.2.3.6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任一部分发生故障,非故障的部分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4.2.3.7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当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条文说明】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能超过32个;总线发生短路时,短路隔离器应能动作,其隔离的部件应失去电源且无法工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四、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4.2.4.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独立的屏蔽总指示灯,屏蔽存在时,该屏蔽总指示灯应点亮。【条文说明】具有屏蔽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独立的屏蔽总指示灯,用于显示屏蔽状态,只要有屏蔽部位存在,该总指示灯应点亮,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其他任何状态影响。

【条文】4.2.4.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完成对受控设备的单独屏蔽或单独解除屏蔽。【条文说明】设置受控设备的屏蔽和解除屏蔽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完成,且只能单独完成一个受控设备的屏蔽和解除屏蔽,不能通过一次操作完成多个受控设备的屏蔽和解除屏蔽。

【条文】4.2.4.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显示被屏蔽部位、屏蔽时间等信息。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显示启动、反馈或报警信息时,屏蔽信息可不显示但应可查。

【条文说明】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点亮屏蔽总指示灯,显示部位和时间,若消防联动控制器正处于显示启动、反馈或报警信息时,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但应可查,且屏蔽总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4.2.4.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条文说明】若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应显示最新的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通过手动操作可查。

【条文】4.2.4.5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

路被屏蔽。

【条文说明】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显示回路屏蔽时,表示该回路所有部位均已经被屏蔽,该回路若仅有部分屏蔽部位则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因为该回路还有其他部位未处于屏蔽状态。

【条文】4.2.4.6 屏蔽状态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条文说明】屏蔽状态应保持到屏蔽解除,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不能改变屏蔽状态。

五、自检功能

【条文】4.2.5.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功能(以下称自检),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检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控制输出;自检过程若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则非自检的部位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4.2.5.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操作使音响器件发出报警、故障声,并点亮面板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

六、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条文】4.2.6消防联动控制器采用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按时间顺序显示信息,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信息时,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且应有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信息;

b)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应在不同分区同时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c)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屏蔽等其他信息的显示,但未显示的故障、屏蔽等信息应手动可查。

【条文说明】a)条规定显示信息应按照时间顺序显示;若显示区域不足时,应按照时间顺序循环显示;应有手动查询的功能,每次手动操作仅能更新一个信息,目的是逐条确认,防止信息遗漏。

b)条规定启动(反馈)信息显示区域和报警信息显示区域应有明显区分,不能交错显示,以防止

混淆。

c)条规定显示的优先权,应优先显示启动(反馈)信息和报警信息,故障和屏蔽等其他信息在显示启动(反馈)信息和报警信息期间不能显示时,应手动可查。

七、电源功能

【条文】4.2.7.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指示要求,主电源应有熔断器等过流保护措施。

【条文】4.2.7.2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时,其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在下列条件下,连续工作8h以上:

a)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设备均处于动作状态;

b)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设备(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连接的真实负载包括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或触发器件,目的是考核消防联动控制器真实带载能力。

【条文】4.2.7.3 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 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模块(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b)多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负载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负载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负载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负载(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条文说明】本条目的是考核消防联动控制器充电性能和电池容量。

【条文】4.2.7.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条文说明】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的测量应在最大负载条件下进行,负载稳定度测量应在负载分别处于启动状态和正常监视状态下进行。

【条文】4.2.7.5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在同时启动部位数量不少于10个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设计容量由制造商提供,并将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连接的实际容量,回路导线的长度和指标也可由制造商提供,但也将在检验报告中加以描述。

第三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一、通用要求

【条文】4.3.1.1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条文说明】由于我国境内电网终端用户一般为220V,50Hz交流电源,因此气体灭火控制器的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的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子的要求是为了满足工程安装要求。

【条文】4.3.1.2气体灭火控制器不应直接接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不能配接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带有火灾报警触发器件时,应为具有气体灭火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应满足国家标准GB 4717外,还应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

【条文】4.3.1.3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条文说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所规范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是在国内使用,考虑到我国国情,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显示应至少采用中文,其上各指示灯、按钮和按键、开关、接线端子应采用中文标注。

二、控制和显示功能

【条文】4.3.2.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

【条文说明】控制信号可通过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输出接点直接或通过接口间接作用到连接的各类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气体灭火控制器通过控制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实现气体灭火控制功能。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包括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气体灭火装置、声光警报器、防火阀、通风空调系统、各类防火门窗和喷洒光警报器。

【条文】4.3.2.2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a)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启动声光警报器;

c)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防火门、窗和防

火阀等,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e)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按预置逻辑工作。预置逻辑即是提前设定的喷洒条件,包括: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发出启动控制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启动声光警报器;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相应的延时光信号指示和延时时间显示并指示出保护区域,同时关闭防火门、窗和防火阀等影响气体灭火效果的所有设备或设施,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延时结束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记录时间。气体灭火控制器按预置逻辑工作时应设启动控制光信号、延时光信号、启动喷洒控制光信号、气体喷洒阶段光信号等4个指示灯。气体喷洒光信号应保持至复位;应至少有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气体喷洒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条文】4.3.2.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在0s~30s内可调;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按预置逻辑工作时的延时时间应在0s~30s内可调,在延时期间手动操作优先,手动操作主要是指能停止启动喷洒控制信号的输出。

【条文】4.3.2.4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辑工作。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进行手动和自动的转换功能,并应立即显示当前控制方式的状态,如有手动复位,控制状态不应改变。多个保护区域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手动、自动控制状态设置不同时应在气体灭火控制器上分别显示。自动控制方式的状态下,可以通过手动操作控制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的启动或停止。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手动停止按键(按钮)或与其相连的现场停止按键(按钮)动作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能继续按预置逻辑工作。

【条文】4.3.2.5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条文说明】同时存在声信号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

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条文】4.3.2.6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条文说明】联动信号主要指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控制信号。

【条文】4.3.2.7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条文说明】对于每个保护区域的声光警报器,应能独立启动和停止。

【条文】4.3.2.8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条文说明】对于多个保护区域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的指示灯。包括启动控制光信号、延时光信号、启动喷洒控制光信号、气体喷洒光信号等指示灯。

【条文】4.3.2.9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条文说明】当气体灭火控制器存在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时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对于气体灭火控制器控制多瓶组气体灭火设备时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条文】4.3.2.1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输出特性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在有关技术文件对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输出特性进行详细说明和规定。

【条文】4.3.2.1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复位按键(按钮),操作复位按键(按钮)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和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复位按键(按钮),复位后,应保持或在20s内显示其连接的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信息和控制器本身的状态信息。

【条文】4.3.2.1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打印机打印时间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记录时间不能仅通过打印机实现。

三、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4.3.3.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条文说明】故障总指示灯无论气体灭火控制器处于启动控制光信号、延时光信号、启动喷洒控制光信

号、气体喷洒光信号,只要有故障存在,该指示灯就应点亮,以提示故障存在,可以直接显示故障类型或部位,也可手动操作查询。

【条文】4.3.3.2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e) 主电源欠压。

其中a)、b)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条文说明】a)条故障指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线路故障;b)条故障指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与负载、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线路故障;c) 条指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充电回路故障;d) 条指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供电回路故障;e)条故障指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电压低于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条文】4.3.3.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恢复,也可通过手动复位恢复;若有尚未排除的故障,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显示仍存在的故障信息。

四、自检功能

【条文】4.3.4.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检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控制输出;自检过程若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时,则非自检的部位应能正常工作,气体灭火控制器的灭火控制功能应能正常执行(按预置逻辑工作)。

【条文】4.3.4.2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手动检查时,音响器件应发出声响,面板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应点亮。

五、电源功能

【条文】4.3.5.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

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

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气体灭火控制

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min。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实现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应有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限流保护装置;主、备电源的转换不能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功能;备用电源在充满电的情况下,能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min。

【条文】4.3.5.2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

标准频率(50Hz)的±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第四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一、控制功能

【条文】4.4.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并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能够接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发来的控制信号,当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根据控制信号执行预定的动作,使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由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多种装置,其执行动作的具体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标准中用“预定的动作”描述控制装置的动作,具体的动作方式与产品类别有关,应由制造商在产品的技术文件中明确规定。同样,“预定的工作状态”也因受控设备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内容应由制造商在产品的技术文件中明确规定。

【条文】4.4.1.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在3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后,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本条中规定的配接启动器件功能为可选项,不具备强制性,同时也规定了启动器件是唯一可配接的触发器件。不同类别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配接不同的启动器件,如果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配备了

启动器件,则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接收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传送给与其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条文】4.4.1.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即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可以通过本身具备的手动操作装置对受控设备进行控制,控制受控设备执行预定动作。在手动工作状态下,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只能通过本身的手动操作装置对受控设备进行控制。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具备手动操作优先的功能,即无论受控设备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授权人员通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对其进行手动控制,受控设备都应执行手动控制对应的动作。

【条文】4.4.1.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本条说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实时监视受控设备的状态。在接收到受控设备的状态信息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在3s内将信息传送给与其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4.4.1.5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控制、设置功能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有操作保护措施,以防止非授权人员对其进行超越权限的控制或改变其工作状态等操作,各操作的级别限制应符合本标准中表1的具体规定。

【条文】4.4.1.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条文说明】本条对受控设备执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执行控制指令的时间提出了要求:从接收信号至开始执行预定动作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3s。

【条文】4.4.1.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自动工作状态下可设置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不大于10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条文说明】本条对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的延时功能提出要求:延时功能仅在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下才具备,延时时间不能超过10 min,在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条文】4.4.1.8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具备自动纠相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声、光故障信号。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条文说明】本条对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电源监控功能提出了要求。对于不具备自动纠相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同时不应发出启动受控设备的指令。因为在电源缺相、错相条件下启动受控设备既起不到预定的作用也会对受控设备或相关设备造成损害。对于具有自动纠相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分两种情况做出具体的要求:在电源缺相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且不应发出启动受控设备的指令;在电源错相时应自动纠相,可发出自动纠相功能启动或电源故障提示信号,其他功能均应正常。

【条文】4.4.1.9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双套互相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在3s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对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双套互相切换设备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提出要求:无论是处于自动工作状态还是处于手动工作状态,正在使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而不能执行预定动作时,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在3s内由正在使用的受控设备自动切换至备用受控设备执行该预定动作,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不同控制装置的指示信号可以不同。

二、指示功能

【条文】4.4.2.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说明】本条对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主电源指示灯做出要求:应为绿色,且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4.4.2.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说明】本条对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启动指示灯做出要求:应为红色,在控制装置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4.4.2.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条文说明】本条对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做出要求:应为绿色,指示灯应点亮时表示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手动工作状态的指示既可以单独设置指示灯指示也可以通过自动状态指示灯熄灭的方式指示。

【条文】4.4.2.4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条文说明】如果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则应设故障指示灯和故障音响器件,指示灯应为黄色。

【条文】4.4.2.5具有延时启动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延时指示灯。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延时启动期间,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说明】如果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具有延时功能,则应设延时指示灯,指示灯应为红色,在延时期间指示灯点亮,延时结束后指示灯熄灭。

【条文】4.4.2.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说明】本条对受控设备启动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收到受控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后)的状态指示灯做出要求,用红色指示灯点亮表示受控设备处于启动状态。

【条文】4.4.2.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条文说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有红色的指示灯用于指示启动器件(如配接)动作或接收到联动控制信号。当启动器件(如配接)动作或接收到联动控制信号时,指示灯应点亮,同时消防电器控制装置应发出与故障提示音有明显区别的声报警信号。提供声信号的音响器件可与提供故障声信号的音响器件共用。

第五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通用要求

【条文】4.5.1.1系列型谱

【条文】4.5.1.1.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单位为KVA

额定输出功率

单相交流输出(220V)三相交流输出(380V)

0.5~10 3~400

【条文】4.5.1.1.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应满足GB 156-2003的要求。

【条文说明】制造商在设计应急电源额定输出功率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设计,产品的额定输出功率必须符合上述表内输出功率的要求。单相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最小额定输出功率不得低于0.5KVA,最大额定输出功率不得高于10KVA;三相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最小额定输出功率不

得低于3KVA,最大额定输出功率不得高于400KVA。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额定输出电压应直接满足GB156-2003的要求。

【条文】4.5.1.2型号编制方法

【条文】4.5.1.2.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1所示。

FEPS KVA

1 2

1-企业代码;2-产品输出功率。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条文】4.5.1.2.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2所示。

FEPS

1 2 3

1-企业代码;2-直流标称电压;3-直流额定电流。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方法,制造商提供产品型号应满足本条要求。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代码为FEPS,型号包括企业代码和产品输出功率,单位应为KVA;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包括企业代码、直流输出标称电压、直流输出额定电流等内容。

供电功能

【条文】4.5.2.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条文】4.5.2.2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照其型号标称出来的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供电,在检验报告中将注明其额定输出功率;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接受联动控制信号,并按照预先设定的功能进行供电。

显示功能

【条文】4.5.3.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

输出电流;

主电工作状态;

应急工作状态;

充电状态;

电池组电压。

【条文说明】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指示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充电状态,并显示输

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和电池组电压。

【条文】4.5.3.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输出电压;

输出电流;

主电工作状态;

应急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指示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并显示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保护功能

【条文】4.5.4.1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自动停止输出, 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过流条件可以为标称额定电流的120%和150%,也可以为制造商规定的工作极限条件,过流情况解除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条文】4.5.4.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为多路输出的,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输出回路应始终保持正常输出。

【条文】4.5.4.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配接三相负载时,输出任一相缺相,应急电源应立即停止输出并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缺相故障解除后应急电源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条文】4.5.4.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求。

【条文说明】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回路若有单相输出时,制造商应在相关技术资料中提供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并满足该要求。

控制功能

【条文】4.5.5.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若能够通过手动控制,应有按钮或开关完成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本条的手动控制启动不包括强制应急启动。

【条文】4.5.5.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能通过自动控制功能控制应急电源输出,应在接收到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

【条文】4.5.5.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

【条文说明】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手动/自动转换过程中应指示当前的手动控制状态或自动控制状态;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可以手动控制优先;从手动控制状态转入自动控制状态应通过密码或钥匙才能实现。

转换功能

【条文】4.5.6.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从主电源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供电状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处于主电工作状态;主电源断电时,电池组应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本机工作和应急输出供电;转换过程不能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误动作。

【条文】4.5.6.2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从主电源供电状态到电池组供电应急输出状态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条文】4.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电压。

充电功能

【条文】4.5.7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4小时,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连续充电48小时,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采用蓄电池为可填充式电源,因此其充放电性能好坏影响到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的长短。本条规定连续充电时间24小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连续充电时间48小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放电功能

【条文】4.5.8.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条文说明】制造商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上应标出其额定应急工作时间,在测量其应急工作时间时应配

接满负载。

【条文】4.5.8.2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h, 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条文说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能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其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h。

【条文】4.5.8.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条文说明】为防止蓄电池过放电影响蓄电池的放电性能,其终止电压不能小于额定电压的90%,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条文】4.5.8.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条文说明】为保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紧急条件下的应急输出不受过放电保护,应设置强制启动功能,该功能因为容易损坏电池的使用寿命,因此其操作应受密码或钥匙保护。

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4.5.9 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

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

输出回路的保护动作;

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

其中c)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

【条文说明】应急状态下电池组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在强制启动的条件下会可能发生,在此条件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但不能停止应急输出。手动复位后,若仍存在的故障,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主电工作极限条件

【条文】4.5.10.1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制造商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内应能保持正常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在相关技术文件中规定其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并满足要求。

【条文】4.5.10.2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保持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可以规定其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并满足要求。

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

【条文】4.5.11.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条文】4.5.11.1.1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

【条文说明】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应急输出条件时,负载的变化不能导致应急输出电压超出正常电网的波动范围。

【条文】4.5.11.1.2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频率不应超出额定输出频率的95%~105%(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条文说明】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应急输出条件时,负载的变化不能导致应急输出频率的波动超出正常电网的波动范围;对于变频输出,制造商应规定变频输出特性,并满足要求。

【条文】4.5.11.1.3处于应急状态的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应为正弦波形。

【条文说明】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波形应为正弦波形。

【条文】注:负载变化条件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且不应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输出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150%。

【条文说明】上述条文规定的负载变化应为制造商提供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该变化条件不应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150%,制造商应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加以说明,并在检验报告中加以注明。

【条文】4.5.11.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当主电工作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第六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一、通用要求

【条文】 4.6.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通用要求

【条文】 4.6.1.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条文说明】为了便于使用者使用和操作,规定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指示灯、操作按键、调节旋钮等的功能标注和显示的信息均应采用中文。

【条文】 4.6.1.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

【条文】 4.6.1.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 4.6.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置工作状态、应急广播状态和故障状态指示灯,在不同状态下,相应指示灯应点亮。除设备损坏、维修或维护外,工作状态指示灯应点亮。

二、应急广播功能

【条文】 4.6.2 应急广播功能

【条文】 4.6.2.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正前方3m处,应急广播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

【条文说明】当需要向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应急广播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通过手动选择或通过逻辑编程自动选择一个或多个广播分区,并同时向选定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广播的信息应清晰,并且在扬声器正前方3m处测量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115dB范围。

【条文】 4.6.2.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条文说明】为了确保应急广播的信号能够正确输出及广播信息准确无误,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监听信号的取出位置应设在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端之后,而不应设在声频功率放大器之前。

【条文】 4.6.2.3 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条文说明】有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具有非应急广播功能,如在一些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广播设备。当有应急广播启动信号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自动停止非应急广播直接进入应急广播状态。【条文】 4.6.2.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条文说明】当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应通过显示器或指示灯(器)等方式显示当前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条文】 4.6.2.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

a) 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b) 选择广播分区。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不但能手动操作启动、停止应急广播和选择广播分区,而且能根据接收到的控制信号及报警信息,通过逻辑编程自动启动、停止应急广播和选择广播分区。

【条文】 4.6.2.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条文说明】从进入应急广播状态至扬声器发出广播信息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0s,并且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自动将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调整到预置值,在应急广播期间,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不能被人为调整,保证广播声压级在65dB~115dB范围内。

【条文】 4.6.2.7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条文说明】本条文所说的扬声器故障通常指扬声器本身发生的故障。

【条文】 4.6.2.8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等实际使用情况,在投入使用前设置适宜的应急广播信息。为确保信息源稳定、可靠,要求这些应急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固态存储器或计算机硬盘中,不能贮存在光盘、磁带等存储设备中。

【条文】 4.6.2.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它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由授权人员或消防人员使用传声器(通常称为话筒或麦克)进行应急广播,使用的传声器应具有自复位开关(即按下开关后方可进行讲话、放开后自动复位的传声器,国际标准定义为push to talk)。采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为防止广播信息混乱和被干扰,要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采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控制停止其他信息广播(包括自动应急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采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包括自动应急广播状态、广播监听状态等)。

【条文】 4.6.2.10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使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

b)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

c) 信噪比不小于70dB。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对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所使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提出的技术要求,目的是保证广播信息清晰。

三、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 4.6.3 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 4.6.3.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条文说明】要求从故障发生至设备发出故障声、光信号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00s。在故障存在的情况下能够手动操作消除故障声音,消音后再发生故障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存在的情况下不能被消除。

【条文】 4.6.3.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显示故障的类型及a项故障的部位:

a)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

b)主电源欠压;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如发生上述故障,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类型。其中a项所提的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是指扬声器回路。b项主电源欠压是指主电源电压低于制造商规定的主电源电压适用范围的下限值。c项和d项是针对具有备用电源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提出的要求。

四、自检功能

【条文】 4.6.4 自检功能

【条文】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条文说明】本条文所提的本机是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和显示部分,其中音响器件不包括广播回路中的扬声器。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通过手动操作检查本机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五、电源性能

【条文】 4.6.5 电源性能

【条文】 4.6.5.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条文说明】电源输入端应采用接线端子,不应采用插头。

【条文】 4.6.5.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紧急情况下、在主电源断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一段时间,要求其应具有备用电源,如未设置单独的备用电源,而与其他消防用电设施共用备用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应设置备用电源接口。

【条文】 4.6.5.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实现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并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转换不应影响设备的功能。

【条文】 4.6.5.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 ±1Hz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检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适应我国供电电网电压、频率波动的能力。

【条文】 4.6.5.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如具有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

【条文说明】检验备用电源的过放电保护功能、充电功能和带载能力。

第七节消防电话

一、消防电话总机性能

【条文】4.7.1.1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条文说明】

1. 考虑到功能的独立性和施工的方便,本条款规定了消防电话总机应为其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

2. 为了保证通话的质量和通话的完整性和方便性,要求总机与分机之间必须是双向的全双

工的通话。插孔插入话机后即为电话分机。

【条文】4.7.1.2在线路条件为环路电阻不大于300Ω(不含话机电阻)、线间绝缘电阻不小于20KΩ、线间电容不大于0.7μF条件下,消防电话总机和消防电话分机之间应能清晰通话,无振鸣现象。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消防电话的通话质量的要求。在规定的线路条件下要求通话应清晰,无杂音和振鸣。生产商可根据自己产品性能提供更高的线路条件,但不能低于本条规定的线路条件。

【条文】4.7.1.3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在3s内发出声、光呼叫信号,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状态,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声、光呼叫信号应自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显示通话状态的光信号应自动消除。

【条文说明】

1. 要求分机主叫时,总机应能在3s内发出声、光提示信号,并显示该分机状态和位置,且声信号能被消除,当再有呼叫时声信号应再次启动。光信号在总机接听前或总机取消该呼叫前或分机终止呼叫前应一直保持。

2. 处于通话状态后,声、光呼叫信号自动消除,同时显示与总机通话分机状态和位置,并有通话状态光信号。

3. 通话结束或中断后,通话状态的光信号和当前相应的信息显示应自动消除。

【条文】4.7.1.4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在有其它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应发出声、光呼叫信号,通话不应受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声、光呼叫信号应自动消除。当消防电话分机再次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再次发出声、光呼叫信号。消防电话总机在通话状态下应具有允许或拒绝其它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加入通话的功能。

【条文说明】

1. 通话中的总机,应能接到其它分机发出的呼叫信号,并发出声、光呼叫提示信号。但当前的通话状

态和通话质量应不受影响。

2. 主叫的分机挂机后,总机的声、光呼叫信号和相应的信息显示应自动消除,总机应能接

收分机的二次呼叫,并再次发出声、光呼叫提示信号。

3. 处于通话状态的总机通过操作应能允许或拒绝其它呼叫分机加入通话,形成多方通话。通话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应清晰、准确。

【条文】4.7.1.5多部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两部)同时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

【条文说明】多部分机同时呼叫总机时,应能对应显示处于呼叫状态的各分机,总机应能通过操作选其中一部或多部分机进行通话。

【条文】4.7.1.6处于示闲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摘机后,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拨号音提示,拨号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条文说明】拨号音是通知主叫方可以拨号的提示音,GB 3380-82中要求拨号音为连续的信号音(频率为450±25Hz,发送电平为-10±3dB m)。

【条文】4.7.1.7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显示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提示。任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回铃音应停止,进入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应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未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保持被呼叫状态;回铃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总机呼叫分机的功能的规定。

1. 总机应具有呼叫任意一部分机和同时呼叫多部分机的功能,并显示被叫分机状态和位置。同时呼叫多部分机和同时与多部分机通话功能主要是为方便消防指挥需要而提出的。

2. 某被叫分机摘机通话后,应有相应的通话指示。其他被呼叫的分机状态应不受影响。

3. 回铃音表示被叫话机处于振铃状态。GB 3380-82中要求回铃音为5s断续信号音,其中1s送、4s 断(频率为450±25Hz,发送电平为-10±3dB m)。

【条文】4.7.1.8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其它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总机参与下的多方通话功能。考虑到消防电话应用在消防灭火指挥和疏散救援等特殊场合,为了便于统一指挥和提高效率,要求应能进行总机参与下的多方通话。

【条文】4.7.1.9消防电话总机应能终止与任意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它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当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应有忙音提示,忙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条文说明】忙音表示本次接续遇到机键忙或用户忙,GB 3380-82中要求忙音为0.7s断续信号音,其中0.35s送、0.35s断(频率为450±25Hz,发送电平为-10±3dB m)。

【条文】4.7.1.10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100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应不超过30s。【条文说明】要求呼叫和应答应有时间显示,并能对呼叫和应答的时间进行记录和查询。记录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应能清楚显示每一条记录是呼叫记录还是应答记录,并能显示出分机的部位或地址。总机应具有时钟计时装置,考虑时间记录的重要性,要求记录的容量应在100条信息以上,并要求日计时误差在30s范围内。

【条文】4.7.1.11消防电话总机在进行查询等操作时,不应影响系统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操作主要包括:对总机进行状态和记录等信息的查询、调时。这些操作不影响呼叫功能。

【条文】4.7.1.12消防电话总机应有包括对其显示器件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声、光呼叫信号。

【条文说明】自检功能应能检查(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状态。自检期间非自检的分机和其他功能部件应能正常工作。当有分机呼叫总机时,总机应退出自检状态而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条文】4.7.1.1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其它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消防电话总机的主电源欠压;

b)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c)备用电源向消防电话总机供电的连接线断线、短路;

d)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e)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接地,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

机正常通话。

对于a)、b)、c)类故障仅适用于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指示出类型;对于d)、e)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光故障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期间,如非故障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声、光呼叫信号,并能与消防电话总机正常通话。

【条文说明】规定了总机的5类故障监视功能。要求故障应有声、光指示,声故障信号与其他声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

1. 总机主电欠压到一定值时,应发出故障信号。主电断电认为是主电欠压的极限状态。

2.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和备用电源向总机供电的线路目前

大都是同一线路,在此情况下b)、c)可认为是同一种情况。该连接线的短路试验,主要考察充电电路及其他相关电路情况,因此试验时应注意将电池与所连电路断开,以免短路时将电池两极短接而发生危险。

3. 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检测主要是考虑到消防电话

应用于消防领域而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总机能够实时检测所连的线路状态。当所连分机主线路断线、与总机直接相连的某分机和总机之间发生断路时,总机应能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分机通过电话插孔与总机相连时,电话插孔与总机线路之间发生断线的情况下,总机也应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发生短路时,可以允许总机显示相关分机处于通话状态,否则也总机应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4. 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出现接地情况,由于接地而产生影响通讯功能的

时,总机应发出故障信号。

5. 故障状态不应影响非故障部件的正常工作。

【条文】4.7.1.14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消防电话总机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条文说明】在故障被排除后,故障信息显示可以自动消除,也可通过手动操作或复位消除。

【条文】4.7.1.15消防电话总机应有通话录音功能。系统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示;通话结束,录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应不少于20min。当剩余存储空间不足额定容量的10%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发出存储容量不足的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电话总机删除录音记录或更换存储介质。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向前分次或分时查询和播放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录音记录。

【条文说明】录音根据通话情况而自动开始和自动停止。考虑实际使用情况,存储容量应能保证录音时间不少于20min。应有存储容量检测功能,在存储容量不足时报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规定总机的通

话录音记录查询功能是为了便于再现当时现场通话情况,作为消防现场分析的重要资料。

【条文】4.7.1.16消防电话总机传输损耗应满足GB/T 14716-93中5.6.4.1的要求。

【条文说明】GB/T 14716-93中5.6.4.1对传输损耗要求为大于0dB,小于5dB。

二、消防电话分机性能

【条文】4.7.2.1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示。

【条文说明】为了在现场确认分机状态是否正常,要求分机的正常工作状态要有明确的光指示信号。【条文】4.7.2.2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条文说明】要求分机与总机能进行双向的全双工通讯,通话要清晰、准确,无杂音和振鸣。

【条文】4.7.2.3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即自动呼叫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受话器应有回铃音,回铃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消防电话分机在消防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应有忙音提示,忙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条文说明】考虑应用场合的紧迫性和使用中的方便与快捷,分机摘机就应自动向总机发出呼叫。【条文】4.7.2.4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应能在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

【条文说明】在消防电话总机发出呼叫信号后3s内,消防电话分机应发出声、光提示信号。

【条文】4.7.2.5消防电话分机之间不能通话(由消防电话总机参与的多方通话除外)。

【条文说明】考虑到消防电话的实际应用一般都是通过总机来完成指挥和调度。分机之间相互通话可能会影响总机处来的重要指令,从而影响消防指挥的顺利进行。因此规定在没有总机参与下,分机之间无通话功能。

【条文】4.7.2.6消防电话分机通话传输特性应满足GB/T 15279-2002中4.2.1、4.2.7的要求。

【条文说明】

1. GB/T 15279-2002中4.

2.1要求:电话机的发送响度评定值(0km,≥5 dB;5km,≤15 dB);接收响度评定值(0km,≥-7dB;5km,≤2dB);侧音掩蔽评定值(0km,≥6dB;5km,≥12dB)。

2. GB/T 15279-2002中4.2.7要求电话机的噪声特性:发送噪声应不大于-60dBV P;接收噪声应不大于-49dBP a。

三、消防电话插孔性能

【条文】4.7.3.1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时应有光指示。

【条文说明】消防电话插孔应有正常工作状态光指示。以便现场识别其状态是否异常。

【条文】4.7.3.2消防电话插孔接上消防电话分机后,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条文说明】考虑操作的方便快捷,消防电话插孔在插上与之匹配的分机后,分机即可与总机进行通讯。

四、电源性能

【条文】4.7.4.1消防电话可采用内部供电和外部供电的供电方式。

【条文说明】所谓内部供电方式,是指消防电话总机的电源部分输入的是交流市电电压,其自身有完整的电源变换功能和主、备电源转换装置,能将交流电转换为供消防电话总机和分机以及电话插孔工作需要的直流电,并能为备用电源的电池充电的供电方式。所谓外部供电方式,是指外界(比如现场)直接提供消防电话工作的直流电(比如DC24V),消防电话本身没有电源,直接靠外界提供直流电源供电的工作方式。

【条文】4.7.4.2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其主电源应有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对于内部供电方式的总机,其主电源应有过压和过流保护,以免因为电网电压的波动损坏消防电话系统的部件。

【条文】4.7.4.3采用内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消防电话总机总容量30%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10部,但不超过

30部)同时摘机工作。消防电话分机总数少于10部时,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所有消防电话分机同时摘机工作。

b)备用电源在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待机状态

工作24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续通话3h。

c)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的通话。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d)主电源供电时,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

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对采用内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的电源的要求。

1、总机主电源应容量应满足的要求。

2、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的要求。

3、主、备电源转换功能的要求。

4、主电源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4.7.4.4采用外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供电直流电压的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的110%和85%范围内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对于外部供电方式的总机,其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第八节传输设备

一、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条文】 4.8.1.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发出火灾报警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了接收与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是传输设备的基本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息可以是数据方式,也可以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开关量信号。同时规定传输设备在此状态下必须有光信号提示,此外也可以发出其他方式的提示信号。

【条文】 4.8.1.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将火灾报警信息向监控中心传送的时间要求,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开始计时,至传输设备将信息处理后,开始向监控中心发送信息的时间不超过10s,此过程包括传输设备接收信息、信息处理、发送数据准备等。

【条文】 4.8.1.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时,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火灾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在处理、传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息过程中的光信号的指示方式。火灾报警信息处理和传输过程中,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闪亮。信息传输成功后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应保持常亮,直至被该状态被确认后,传输设备退出火灾报警状态,该指示灯熄灭。在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常亮期间,如果传输设备接收并传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新信息,传输设备应重新进入信息传输状态。信息传送失败时传输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条文】 4.8.1.4 传输设备在传输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如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设备应能优先接收并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传输设备对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应具有优先权。

【条文】 4.8.1.5 对传输设备进行的操作(手动报警操作除外)不应影响传输设备接收和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强调了传输设备将接收并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作为其基本功能,具有高优先级,不能被操作(手动报警操作除外)所影响。

二、监管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条文】 4.8.2.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监管报警的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接收并传送火灾报警控制器所发出监管报警信息的功能要求,同时规定传输设备在此状态下必须有光信号提示,此外也可以发出其他方式的提示信号。

【条文】 4.8.2.2 传输设备应能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将监管报警信息向监控中心传送的时间要求,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息开始计时,至传输设备将信息处理后,开始向监控中心发送的时间不超过10s,此过程包括传输设备接收信息、信息处理、数据准备等。

【条文】 4.8.2.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监管报警信息时,监管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监管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在处理、传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监管报警信息过程中的光信号的指示方式。监管报警信息处理和传输过程中,监管报警指示灯闪亮。信息传输成功后监管报警状态指示灯应保持常亮,直至被确认后,传输设备退出监管报警状态,该指示灯熄灭。在监管报警状态指示灯常亮期间,如果传输设备接收并传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监管报警新信息,传输设备应进入新的信息传输状态。信息传送失败时传输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三、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条文】 4.8.3.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故障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接收并传送火灾报警控制器所发出监管报警信息的功能要求,同时规定传输设备在此状态下必须有光信号提示,此外也可以发出其他方式的提示信号。

【条文】 4.8.3.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向监控中心传送的时间要求,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报警信息开始计时,至传输设备将信息处理后,开始向监控中心发送的时间不超过10s,此过程包括传输设备接收信息、信息处理、数据准备等。

【条文】 4.8.3.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故障报警信息时,故障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故障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在处理、传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故障报警信息过程中的光信号的指示方式。故障报警信息处理和传输过程中,故障报警指示灯闪亮。信息传输成功后故障报警状态指

示灯应保持常亮,直至被确认后,传输设备退出故障报警状态,该指示灯熄灭。在故障报警状态指示灯常亮期间,如果传输设备接收并传输新的故障报警信息,传输设备应进入新的信息传输状态。信息传送失败时传输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四、屏蔽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条文】 4.8.4.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并发出指示屏蔽状态的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接收并传送火灾报警控制器所发出屏蔽信息的功能要求,同时规定传输设备在此状态下必须有光信号提示,此外也可以发出其他方式的提示信号。

【条文】 4.8.4.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向监控中心传送的时间要求,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屏蔽信息开始计时,至传输设备将信息处理后,开始向监控中心发送的时间不超过10s,此过程包括传输设备接收信息、信息处理、数据准备等。

【条文】 4.8.4.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屏蔽信息时,屏蔽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屏蔽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在处理、传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屏蔽信息过程中的光信号指示方式。屏蔽信息处理和传输过程中,屏蔽状态指示灯闪亮;信息传输成功后屏蔽状态指示灯应保持常亮,直至被确认后,传输设备退出屏蔽状态,该指示灯熄灭。在屏蔽状态指示灯常亮期间,如果接收并传输新的屏蔽信息,传输设备应进入新的信息传输状态。信息传送失败时传输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五、手动报警功能

【条文】 4.8.5.1 传输设备应设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应发出指示手动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的手动报警功能和指示信号的要求,传输设备必须具有手动报警按键(钮)。

【条文】 4.8.5.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将手动报警信息向监控中心传送的时间要求,从按下传输设备手动报警按键(钮)开始计时,至传输设备将信息向监控中心发送的时间不超过10s,此过程包括传输设备检测手动报警按键(钮)按下、数据准备等。

【条文】 4.8.5.3 传输设备在手动报警操作并传输信息时,手动报警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60s。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在处理手动报警操作、传输手动报警信息过程中的光信号指示方式为手动报警指示灯闪亮。信息传输成功后手动报警状态指示灯应保持常亮,并至少保持60s。信息传送失败时传输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条文】 4.8.5.4 传输设备在传输火灾报警、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条文说明】本条强调了传输设备的手动报警操作及其信息传输具有最高优先级。

六、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 4.8.6.1 传输设备应设本机故障指示灯(器),只要传输设备存在本机故障信号,该故障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传输设备应具有本机故障指示灯(器),用于指示传输设备自身存在的故障,为与传输设备指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报警状态相区别,此处定义为传输设备本机故障报警。

【条文】 4.8.6.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有明显区别的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类型,本机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本机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或信道)不能进行正常通信;

b)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传输设备自身发生故障时的信号指示和故障类型显示要求。

1)从故障发生到传输设备发出本机故障信号的时间不能超过100s;

2)本机故障的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状态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

3)故障消音功能是指传输设备仍处于本机故障状态时,通过传输设备自身消音操作,消除本机故障提示声信号,同时在消音状态下,若有后续故障发生时,能够再次启动本机故障提示声信号,以提示值班人员注意,消音操作不应影响本机故障光信号的显示。

【条文】 4.8.6.3 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时,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故障信息时,应有手动查询功能。

【条文说明】传输设备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当显示区域不能显示所有故障时,传输设备能够进行手动查询显示。

【条文】 4.8.6.4 传输设备的本机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传输设备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条文说明】传输设备尚存在的故障信息应在100s重新建立。

七、自检功能

【条文】传输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条文说明】传输设备应能通过本机手动操作进行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检查。

八、电源性能

【条文】 4.8.8.1 传输设备应有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传输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传输设备应具有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采用过流保护措施,如限流等;同时也规定了在供电电压正常波动范围内,传输设备应具备的电压波动适应能力的要求。

【条文】 4.8.8.2 传输设备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传输设备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设备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h。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传输设备的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能力要求和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要求。

第九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一、通用要求

【条文】4.9.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用要求

【条文】4.9.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接通电源后应直接进入操作界面,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操作界面的弹出和运行;界面关闭时电源应自动关闭,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界面和电源的关闭。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界面和指示应至少采用中文界面和标注;显示装置接通电源后,程序运行应直接切入到显示装置的正常运行界面,期间任何操作都不能影响程序的运行和界面的弹出;在关闭显示装置时,只要关闭操作界面则电源自动关闭,期间任何操作均不能影响界面的关闭和电源的自动关闭。

【条文】4.9.1.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用红色指示报警、联动状态,黄色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正常状态。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状态指示可以通过指示灯或者界面的虚拟指示灯指示,只要颜色符合要求即可。

【条文】4.9.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以下称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并能在3s内进入火灾报警和/或联动状态,显示相应信息。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配接能够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进行通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检验报告中将注明控制器的制造商和产品型号。

【条文】4.9.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查询并显示监视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物理位置及其对应的实时状态信息,并能在发出查询信号后15s内显示相应信息。

【条文说明】这里所指的物理地址指的是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地址。

【条文】4.9.1.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其连接的控制器若停止工作,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其停止工作。

【条文】4.9.1.6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制造商规定的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应能正常通信。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在相关技术文件中规定其最长通信距离条件,包括线的长度、线的材质等技术指标,并将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条件。

【条文】4.9.1.7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的信息应同步,且在通信中断并恢复通信后,应能重新接收并正确显示。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控制器的显示信息应保持一致。

【条文】4.9.1.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过程中应有状态指示。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查询指令并执行相应指令,将相关信息发送到监控中心,在发送过程中应指示发送状态。

【条文】4.9.1.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能对控制器进行复位、系统设定以及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等控制操作。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作为一个信息显示、查询、管理和传送的装置,不能进行任何控制操作。

二、状态显示

【条文】4.9.2状态显示

【条文】4.9.2.1显示要求

【条文】4.9.2.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

【条文说明】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指多个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图。

【条文】4.9.2.1.2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用一个界面完整显示。

【条文说明】显示界面应能完整显示单个或多个建筑的总体布局图。

【条文】4.9.2.1.3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每个保护对象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并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

【条文说明】在建筑平面图中显示的信息应能满足要求,其中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应为当前的工作状态。

【条文】4.9.2.1.4系统图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内容。

【条文说明】规定了系统图的组成内容,包括系统的总图和各分系统的组成。

【条文】4.9.2.1.5用图标表示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时,应采用图例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条文说明】应有专用的图例对使用的所有图标加以说明。

【条文】4.9.2.1.6显示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不小于17"。

【条文说明】显示界面应采用中文,且尺寸不小于17"。

【条文】4.9.2.1.7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显示相应部位对应总平面布局图中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相应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时间和部位等信息。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显示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反馈、屏蔽、故障状态,显示信息应选用相应部位对应总平面布局图中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相应部位的物理位置这个显示顺序,并记录相关信息。

【条文】4.9.2.1.8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其他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

【条文说明】在显示和通讯过程中应在相应时间要求范围内下显示。

【条文】4.9.2.2火灾报警和联动状态显示

【条文】4.9.2.2.1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报警部位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等信息。

【条文说明】显示顺序和记录信息内容应满足要求。

【条文】4.9.2.2.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处于报警、联动状态时应有专用总指示,且该指示不受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复位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条文说明】报警和联动状态总指示只能通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复位操作才能恢复。

【条文】4.9.2.2.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单独显示首火警部位。首火警平面图应有首火警标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处于其他状态下应能直接切换到首火警平面图。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专门的操作手段直接切换到首火警平面图。

【条文】4.9.2.2.4后续报警部位应连续显示。同时应能手动查询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手动查询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条文】4.9.2.2.5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优先显示报警平面图。若需显示多个报警平面图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循环显示,且应显示报警平面图的总数和其序号。

【条文说明】报警平面图显示优先级最高,在循环显示时,应显示报警平面图的总数和其序号。

【条文】4.9.2.2.6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非报警平面图时,应能手动或在设定的时间内自动直接切换到报警平面图。

【条文说明】在显示其他非报警平面图时,应能手动或自动转换到报警平面图上。

【条文】4.9.2.2.7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手动复位,复位后,应能在100s内重新显示控制器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

【条文说明】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和相关信息应能重新显示。

【条文】4.9.2.2.8对于可以安装在非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发出光报警信号的同时还应发出声报警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在正常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并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对于可以安装在其他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满足要求的声响装置。

【条文】4.9.2.3故障状态显示

【条文】4.9.2.3.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发出的故障信号,并在故障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其连接的各类设备发出的故障信号。

【条文】4.9.2.3.2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条件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可以显示故障状态信息,但不能影响火灾和联动报警状态信息的显示。

【条文说明】故障状态信息的显示不能影响火灾和联动报警状态信息的显示。

三、通讯故障报警

【条文】4.9.3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条文说明】通讯故障报警信号应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

四、信息记录

【条文】4.9.4信息记录功能

【条文】4.9.4.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的历史记录功能,记录应包括报警时间、报警部位、复位操作、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动作反馈等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历史记录功能,并满足要求,记录覆盖前应备份,可以采用存盘或刻录的方式进行备份。

【条文】4.9.4.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产品维护保养记录、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记录包括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各类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等内容,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记录的内容应满足本条要求,其中动态信息是指其当前状态信息,在状态发生变化时应记录其状态变化信息。

【条文】4.9.4.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历史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条文说明】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手动录入的方式进行记录。

【条文】4.9.4.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接受远程查询历史记录的功能。

【条文说明】上述历史记录均应能接受远程查询。

【条文】4.9.4.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历史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定期进行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对历史记录进行备份。

五、信息传输

【条文】4.9.5信息传输要求

【条文】4.9.5.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接收到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后10s内将报警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接收到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将报警信号传送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条文】4.9.5.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能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按以下规定的内容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

a)消防控制室管理信息: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机构、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记录;

b)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信息、屏蔽信息、监管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警信息;

c)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联动控制信息、屏蔽信息、故障信息、受控现场设备的联动控制信息和反馈信息;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喷淋泵电源工作状态、启停状态、故障状态,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正常状态、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水位、管网压力报警信息;

e)消火栓系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防水箱(池)水位、管网压力报警信息;

f)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系统的启动和停止信息、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g)泡沫灭火系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h)干粉灭火系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i)防烟排烟系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口、电控挡烟垂壁的工作状态、动作状态;

j)防火门及卷帘系统: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用于公共疏散的各类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k)电梯:火灾时电梯停于首层的反馈信号和运行的动态信息;

l)消防电话: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状态及消防电话总机的通话状态;

m)消防应急广播: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应急广播的启动或停止信息;

n)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

o)消防电源:系统内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包括交流和直流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接收到监控中心相应的信息查询指令后,应能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相应信息内容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

【条文】4.9.5.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专用的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明确声、光指示。

【条文说明】信息传输指示灯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应保持常亮,在发送失败时应有明确声、光指示进行提示。

【条文】4.9.5.4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火灾报警信息应主动传输,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条文说明】火灾报警信息是主动传输,其他信息在接收到查询指令后再传输。

【条文】4.9.5.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传输应不受保护区域内各类系统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条文说明】信息的传输不能受到其连接消防设备的断电或复位等任何操作的影响。

第十节模块

一、输入模块

【条文】4.10.1.1.1输入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入信号后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条文说明】输入模块应有动作指示灯,在动作后点亮;制造商应规定输入信号类型和技术指标,并满足要求。

【条文】4.10.1.1.2输入模块在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入信号除外)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输入信号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短路时可以视为发出输入信号。

【条文】4.10.1.1.3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规定输入模块的供电条件。

二、输出模块

【条文】4.10.1.2.1输出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出信号后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条文说明】输出模块应有动作指示灯,在动作后点亮;制造商应规定输出信号类型和技术指标,并满足要求。

【条文】4.10.1.2.2输出模块在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出信号除外)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输出信号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短路时可以视为发出输出信号。

【条文】4.10.1.2.3输出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规定输出模块的供电条件。

【条文】4.10.1.2.4输出模块的输出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规定输出模块的输出性能,并满足要求。

三、输入/输出模块

【条文】4.10.1.3 输入/输出模块应同时满足4.10.1.1和4.10.1.2条要求。

【条文说明】输入/输出模块应满足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的要求。

四、中继模块

【条文】4.10.1.4.1中继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规定中继模块的工作条件,并满足要求。

【条文】4.10.1.4.2 中继模块的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规定中继模块的性能,并满足要求。

第十一节消防电动装置

一、基本性能

【条文】4.11 消防电动装置

【条文】4.11 .1 基本性能

【条文】4.11.1.1 消防电动装置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应该规定消防电动装置的供电条件。

【条文】4.11.1.2 消防电动装置应能接收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并在30s内发出驱动信号。具有延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延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b) 延时期间,应有相应的延时声、光信号和时间显示。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电动装置接收启动信号后发出驱动信号的时间,同时对于具有延时功能的的消防电动装置提出要求。

【条文】4.11.1.3 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应有手动或自动控制状态光指示。消防电动装置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条文说明】本条仅适用于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在手动或自动控制状态下应有状态指示。

【条文】4.11.1.4 对具有机械操作部件的消防电动装置施加制造商规定的额定动作推力80%的推力,消防电动装置不应发出驱动信号。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具有机械操作部件的消防电动装置应具有防止受到外界小于额定动作推力80%的推力而发出驱动信号的能力。

第十二节消火栓按钮

一、基本功能

【条文】4.12.1.1消火栓按钮的工作电压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条文说明】消火栓按钮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的内部或旁边,容易发生淋水现象,消火栓按钮淋水后有可能向外部导电,规定工作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是为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即使发生因淋水而向外部导电也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条文】4.12.1.2 消火栓按钮应具有向消火栓水泵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并接收水泵启动回答信号的功能。

【条文说明】消火栓按钮作为启动消防水泵的部件,应能将操作人员的指令向消防水泵的启动装置传送。目前,消火栓按钮的连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建筑内没有火灾报警系统的情况下,直接与消防水泵控制器连接,直接向控制器发送启动指令;另一种是在建筑内没有火灾报警系统的情况下,先将启动信号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再由联动控制器将启动信号向水泵控制器发送。

消火栓按纽应能接收水泵启动回答信号,目的是给按纽操作人员以信息反馈。

【条文】4.12.1.3消火栓按钮的正常监视状态应可通过其前面板外观清晰识别,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条文说明】启动零件是消火栓按钮的主要部件,其结构的完整性对实际使用至关重要。本条文的规定对消火栓按纽的正常监视状态和启动状态的区别提出要求,为消火栓按钮的维护和使用提供方便。

【条文】4.12.1.4消火栓按钮从正常监视状态进入启动状态可以通过击碎启动零件或使启动零件移位完成,进入启动状态的消火栓按钮应能从前面板外观变化清晰识别且与正常监视状态有明显区别。【条文说明】本条文明确了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消火栓按钮的启动方式只有击碎启动零件或使启动零件移位两种,同时对消火栓按纽启动状态的识别及与监视状态的区别提出要求。

【条文】4.12.1.5消火栓按钮应设红色启动确认灯,消火栓按钮启动零件动作后,启动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启动状态被复位。

【条文说明】本条文的规定有利于启动状态的现场确认。启动确认灯如同时具有如运行状态显示等其它工作状态指示功能,可通过点亮方式或颜色变化来与报警状态区别,其他状态的显示不应影响启动确认灯的正常启动指示功能。

【条文】4.12.1.6消火栓按钮应设绿色回答确认灯,水泵启动并给出回答信号后,回答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水泵停止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了消火栓按钮在接收到消火栓水泵的启动回答信号后的信息显示方式,用于向消火栓按钮现场的人员指示消火栓水泵的启动状态信息。

【条文】4.12.1.7如通过启动、回答确认灯显示消火栓按钮其它工作状态,被显示的状态应与启动、回答指示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条文说明】启动、回答确认灯如同时具有运行状态显示等其它工作状态指示功能,可采用点亮方式或颜色变化等方式,但应与启动、回答状态明显区别。

【条文】4.12.1.8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消火栓按钮可通过点亮启动确认灯同时指示启动和报警状态,且还应满足GB19880的要求。

【条文说明】部分消火栓按钮具有火灾报警功能,此类按钮除了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GB 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要求。其启动状态和报警状态可共用同一指示灯——启动确认灯。【条文】4.12.1.9 消火栓按钮动作后应仅能使用工具通过下述方法进行复位:

a) 对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更换新的启动零件;

b) 对启动零件可重复使用的,复位启动零件。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对动作后的消火栓按钮进行复位必须通过使用工具才能更换启动零件或复位启动零件,如通过钥匙、螺丝刀或专用工具将按钮的外壳打开。对于现存的部分产品,如在前面板设置一不需要使用任何工具就可手动操作的复位启动零件的操作按钮,此种方式将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条文】4.12.1.10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消火栓按钮应有专门测试手段,在不击碎启动零件的情况下进行模拟启动及复位测试。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对于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消火栓按钮(如通过击碎玻璃),应具备在不击碎启动零件情况下进行模拟启动及复位测试的测试手段,使测试活动简单易行。

二、结构与外观

【条文】4.12.2.1消火栓按钮外壳的边角应钝化,减少使人受伤的可能性。操作启动零件时不应对操作者产生伤害。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消火栓按钮的边角钝化防止使人受机械损伤(欧洲标准规定钝化边角的曲率半径不大于按钮边长的0.05倍)。启动零件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一方面是不应使操作者受到机械伤害(尤其对于采用玻璃材料作为启动零件的产品),另一方面是保证操作者不接触到按钮的带电部件。【条文】4.12.2.2消火栓按钮的操作面板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在前面板垂直中心线的正中间;

b)可以设计成允许与前面板水平中心线有垂直偏差。

消火栓按钮的操作面板应与前面板在同一水平面或嵌入前面板里,但不能凸出前面板外。消火栓按钮按制造商规定的安装方式安装后,前面板应与安装面平行,且凸出安装面至少15mm。【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了消火栓按钮的前面板和操作面板的要求,操作面板应垂直居中,上下可以有偏差。按钮的前面板应为平面,这样才能与安装平面平行。部分为球面或全为球面的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条文】4.12.2.3消火栓按钮前面板面积应大于6400mm2,操作面板面积应大于1000mm2。

【条文说明】本条文中的前面板面积包括操作面板部分的面积。

【条文】4.12.2.4消火栓按钮按制造商规定的安装方式安装后,除下述部位外,可视的表面颜色应为红色:

a) 操作面板;

b) 4.12.2.5、4.12.2.6、4.12.2.7中规定的符号和文字。

【条文说明】消火栓按钮安装后,除了操作面板和符合要求的文字符号外,其所有可以看到的部分均应为红色。

【条文】4.12.2.5消火栓按钮前面板上的符号和文字均应在前面板水平中心线下方。非红色标识部分总面积不应超过前面板面积的5%。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的符号和文字不包括目前常见的在前面板上部居中位置的用于标识消火栓按钮功能的符号或文字,该符号或文字是否采用及其内容本标准未做具体规定,但应仅限于标识消火栓按钮的功能、用途。如果在按钮的前面板上标注其他信息,如商标、联系方式等,均应标注在前面板的下部,并且非红色标识部分的总面积不应超过前面板面积的5%。送检时制造商应提供按钮的各种结构、文字符号尺寸的设计文件。

【条文】4.12.2.6消火栓按钮的操作面板上应标注图3a)或图3b)所示的图形符号。图形标识可附有补充性文字(如:按下启动)。符号和文字总面积不应超过操作面板总面积的10%。

【条文说明】为了便于操作者在不阅读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能够使用消火栓按钮,本标准要求在按钮的操作面板上标注图3所示的指示操作的图形符号(图形符号的高度宜大于按钮高度的0.1倍),图3中圆点为按下位置或击碎位置,同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性文字,如“按下启动”、“击碎启动”等。符号和文字的颜色应宜于识别并与操作面板的颜色有明显区分。符号和文字部分的总面积不应超过操作面板总面积的10%,送检时制造商应提供按钮的各种结构、文字符号尺寸的设计文件。图3中的a、b两个标识制造商可任选其一。

a)b)

图3 消火栓按钮标识

【条文】4.12.2.7消火栓按钮操作面板上的其他符号、文字不应影响4.12.2.6中规定的图形标识,且限制在操作面板上部和/或下部25%区域内。除4.12.2.6中规定的图形标识外,操作面板

上的标识与操作面板的颜色应有明显区别且总面积不应超过操作面板面积的5%。

【条文说明】如果制造商还需在消火栓按钮的操作面板上标注其它信息,应不能影响到上述的操作指示图形、符号、文字,并且只能标注在标准限制的区域内,其总面积亦不应超过操作面板面积的5%。

【条文】4.12.2.8消火栓按钮应至少具有一常开或常闭接点,接点容量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条文说明】消火栓按钮接点的容量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作为技术要求作为检验的依据。

【条文】4.12.2.9消火栓按钮的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2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了消火栓按钮指示灯的亮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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