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名录》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

此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作为申报工作它具有以下三个亮点:一是《名录》中首次出现了与传统俗信有关的文化事项,标志着中国政府对这部分文化遗产普泛价值的充分肯定;二是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从原来的静态保护开始向活态保护的方向发展;三是中国政府已经初步地注意到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

[关键词]演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新思维;亮点

[中图分类号]演G112[文献标识码]演A[文章编号]演1004-518X(2006)03-0018-03

顾军(1963—),女,北京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历史系副主任、副教授。(北京100083)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颁布,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它的意义在于,这是中国文化史上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这也是中国政府在20年前成功启动十套集成志书之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又一重大举措。而与20年前不同的是,《名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启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已经开始从静态保护朝向动态保护的方向迈进,开始从对“物”(民间非物质文化文本)的保护朝向对“人”(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方向迈进。从坚持“以人为本”及“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确实是历史性的一大步。

此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亮点之一是,《名录》中首次出现了与传统俗信有关的文化事项。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相当丰厚。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许多遗产都或多或少地与所谓的“迷信”结下不解之缘。如我们经常能看到的祭祖仪式、祭天仪式等都是这样一些根不算红、苗不算正的文化事项。对此,不仅当代有口诛笔伐之人,就是在古代对此嗤之以鼻者也不乏其人。那么,这些具有强烈信仰成分的文化事项能否作为一个国家的关键性文化要素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此,并非没有争议。但深入调查后我们便会发现,在传统社会中,信仰及其相关仪式不但为娱神歌舞、戏曲、史诗、神曲、民间美术的传承提供了重要载体,同时这些仪式在稳定社会秩序、平衡人际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也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仅仅因为表达方式的古老而简单地将这些信仰仪式禁绝,许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也将会因为这些仪式载体的消失而彻底消亡。所以,在保护信仰类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权衡利弊,不要因为一些小的瑕疵而影响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进程。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这些信仰类文化遗产呢?尽管有许多信仰,如祖先崇拜、英雄崇拜等在当今仍发挥积极作用,但事实上也确实有许多信仰已经失去了其原有价值,而且,我们也不可能要求现代的青年去继承传统的鬼神信仰。再加之“信仰”一词过于空泛,看不见,摸不着,很容易令保护者无从下手。所以,无论从保护对象的定位与社会包容度等方面考量,都不如用“传统节日与仪式”这类中性词来取代“信仰”一词。

其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时,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绕开“信仰”,直接对民间信仰所依托的文化载体——传统节日与仪式实施保护。这一方面回避了某些敏感问题,一方面也达到了保护信仰类文化遗产最精华部分的目的。这种做法非常明智。

而在此次申报工作中,尽管没有“信仰”一项,但与信仰民俗有关的部分正是通过这样两种方式纳入《名录》的。如作为传统仪式申报的黄帝陵祭典、成吉思汗祭典、祭孔大典、湄洲妈祖祭典、人祖祭典、女娲祭典、祭敖包等,都是以申报仪式的方式申报的,而作为传统节日瑶族盘王节、壮族蚂拐节、苗族鼓藏节、侗族萨玛节等,都是以申报传统节日的方式申报的。这些项目的成功申报,标志着中国民俗学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和中国政府对于这部分有争议文化遗产普泛价值的充分认可,这是非常可喜的进步。我们有理由乐观地认为,像妙峰山庙会这样一些规模盛大、影响广远的民间庙会和祭祀仪式进入遗产《名录》,当指日可待。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是其评出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都将“仪式”与“传统节日”独立列项,而我们的《名录》却将其笼统地划入大而无当的“民俗”类中。这种做法不但很容易造成了学科体系的混乱,而且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此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亮点之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从静态向活态方向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便是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的“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纂工作的全面启动。

经过27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共搜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编辑成集约7000部,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共约50亿字。这次普查工作的最大意义在于,它用了27年的时间,将许多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字记录的方式成功地抢救了下来。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和我们认识水平的局限,当时,我们还只能将对这些濒危遗产的抢救与保护限定在文字记录和录音存档这种程度,还没有意识到活态保护的重要性。随着老一代民间艺人的纷纷离世,我们并没有做到让他们所秉持的艺术以活态的方式在民间继续传承。在我们记录下这些珍贵遗产之后,有相当部分的剧种、剧目以及各种各样的表演艺术和口头传统已经在这个地球上消失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遗憾。

现在中国政府以文化部的名义所进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正在填补这个遗憾。在《名录》申报指南中,明确要求申报者详细讲述出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以及该遗产现在的保护情况。同时有关文献还强调指出,非活态传承者一律不得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文化遗产保护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以纸媒保存,也可以以多媒体方式保存。但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态保护最为有效。

所谓“活态保护”,就是指以原生态方式对相关文化遗产所进行的原汁原味的保护。活态保护的最大长处是,不但节约保护成本及相关的行政资源,让传统文化继续发挥其传播民智、稳定社会、联络人脉等作用,同时也可以保证传承过程中信息丢失量的最小化和信息持有量的最大化,为人类新文化的创造提供更多素材。

但对于我们这个从未进行过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国家,活态保护并非易事。历史上,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只要生计需要它,心灵需要它,社会秩序需要它,这份遗产就会自然而然地传承下去。但是,随着生活方式、社会环境的改变,一些文化遗产的原始功能已经丧失,要想保护起来,难度相当大。如果理念出偏,违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保护就会变成破坏。譬如说我们看到一个老艺人在表演皮影,按传统做法,我们会立刻将老艺人的演出道具征集下来,放进博物馆。这种做法从前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其结果是什么呢?——皮影、戏本子被保护下来了,但皮影这门表演艺术却因为我们的热心保护而绝迹,依此谋生的老艺人也从此失业。这是保护还是破坏呢?!凭借着这种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据笔者所知,现在有许多地方已经开始了这种大规模的搜集工作。这种现象令人担忧。

俗话说:“活鱼还要在水中看。”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生生的鱼,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像养鱼一样让它们生活在宽松的环境中,不但能活下来,还要不断发展,不断长大;而不是将它们打捞上来,制成标本,像鱼干一样放进博物馆成为动植物标本中的一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政府的任务就是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也更适合其生存的环境。随心所欲地改变其原有生态环境,或是使传承人离开他所熟悉的原生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正常发挥,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在今天,这种理念也没有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我们只能一声长叹:中国的文化遗产理论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此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亮点之三是,中国政府已经初步地注意到了保护文化多样性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依地理、气候等客观因素的不同,地域特色相当明显。这些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显然是我们的保护重点。但由于多元一体的文化构成以及文化交流等多方面原因,我们又必须注意到同一文化的多样性保护问题。在这次申报过程中,人们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如:藏族史诗《格萨尔》,是由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西北六省区分别申报的;西北的二人台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山西省河曲县、河北省康保县分别申报的;皮影戏(唐山皮影戏、冀南皮影戏、孝义皮影戏、复州皮影戏、海宁皮影戏、江汉平原皮影戏、陆丰皮影戏、华县皮影戏、华阴老腔、阿宫腔、弦板腔、环县道情皮影戏、凌源皮影戏)是由河北省唐山市、邯郸市、山西省孝义市、辽宁省瓦房店市、浙江省海宁市、湖北省潜江市、广东省汕尾市、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富平县、乾县、甘肃省环县、辽宁省凌源市共13个县市分别申报的。这些艺术形式尽管在表现形式与内容上大同小异,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小的不同,才使得这门表演艺术变得丰富多彩。分别申报,抓到了点儿上。

在这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占有相当比重。据不完全统计,此次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明确确定的就有158个之多,占总量的30%左右。这对于只占全国总人口12%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也不能不说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事情不大,但它从一个侧面又一次告诉我们,在中华文化的创造与传承中,我们的兄弟民族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各种保护动植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保护动植物原产地原则不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国际社会更强调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我们强调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文化精品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在各同型文化中只保护其中的某一种。只要优秀,只要个性突出,各种亚文化类型都应该受到科学而全面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第31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认为,“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说,保护它就像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持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需要说明的是,即或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也必须以保护精品为原则,同时兼顾文化事项的濒危程度,以使那些行将消亡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在以往出版的几本普查手册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哪一种,几乎都关照到了民族民间文化的方方面面。作为普查手册,这种体例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文化遗产保护来说,这种求大求全的做法便值得商榷。这也是文化遗产学与民俗学的不同之处。民俗可以是传统文化的全部,而文化遗产只能是其中最为优秀的部分。那么,什么是传统文化?什么是文化遗产?我想,作为文化遗产,它至少应具备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价值,或价值不高者,都不可能被指定为文化遗产。

需要说明的是,在同型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也最好以单独申报、单独保护为原则,力争做到每一个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编号。将许多同型遗产作为一个整体打包“申遗”,对今后的遗产保护与管理都相当不利。

[参考文献]演

[1]演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演.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17.

【责任编辑:彭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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